购物时被跳楼自杀者砸伤 男子将商场告上法庭
发布日期:2019-10-21 文章来源: 互联网
2018年的一个周末,邵某正在许昌某商场内开开心心地购物。不料,当他走到自动扶梯入口附近时,却被一个“从天而降”的人砸中了。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原来,砸中他的是一名段姓男子。监控画面显示,当天,段某在该商场五楼电动扶梯下行入口处徘徊并接听电话,约半分钟后,他突然翻越电动扶梯入口处的扶手跳楼。坠落过程中,段某砸穿了该商场在二楼布置的防护网,砸伤了正在商场购物的邵某。
受伤后,邵某被送往郑州某医院救治。然而这场飞来横祸,却让邵某的家庭一度陷入困境。在郑州某医院,邵某伤情被诊断其伤情被诊断为C4、C6-7椎体棘突骨折、胸5、6椎体骨折并截瘫、胸骨骨折、多发性肋骨骨折、肺挫伤、创伤性血气胸等,共住院156天,支付住院费用360000余元,另花去门诊检查、治疗、购置医疗矫形器具、轮椅等费用12000余元。因就赔偿事宜无法达成协议,邵某无奈之下将该商场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查明,段某跳楼处的电动扶梯扶手高度约至一般成年男性胯部,明显低于该商场内其他栏杆的高度。段某在跳楼坠落时将商场二楼防护网砸穿,并砸伤邵某。法院认为,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不受损害的权利。邵某在该商场营业时间内进入营业场所,双方即形成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服务合同关系,商场应对邵某人身、财产安全提供安全保障义务。该商场电动扶梯入口处扶手较低,未能在该位置加装围栏,存在安全隐患;未设置安保人员对商场电梯、高空围栏等存在安全隐患的位置进行巡查,安保措施不到位;高空防护网被坠落的段某砸穿,安全保护措施不力。因该商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在履行服务合同过程中未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鉴于该商场设置的防护网对段某的坠落起到一定缓冲作用,且在事故发生后及时联系医疗部门,尽到一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应酌情减轻其违约责任。综合本案案情,一审法院酌定该商场对邵某的损失承担85%的赔偿责任,15%的责任邵某可以另行主张。
一审后该商场不服判决,提出上诉。许昌中院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本案中,邵某在商场被跳楼的段某砸伤,存在邵某与商场之间的消费合同法律关系和邵某与段某之间的侵权法律关系竞合的情况,也就是说邵某可以向商场主张权利,也可以向段某主张权利。受害人邵某有权从自身利益从发,选择对其最为有利的责任方式之一提起诉讼,从而最大限度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该案承办法官说道。
法官提醒:
公民的生命权、财产权利受到法律保护。公共场所管理者应当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消费者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即使在第三方侵权的情况下,如果商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仍需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商场作为经营者,应最大限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从源头上避免人身损害事件的发生。一旦发生人身损害事件,要依据商场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情况判定商场承担赔偿责任的大小;作为消费者,也应加强保护自身安全意识,提高警惕,避免自身遭受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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