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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合同的种类及特点

发布日期:2019-10-28    作者:张学增律师

《合同法》第396条规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委托人处理事务的合同。委托合同又称委任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一方委托他人处理事务,他人同意为其处理事务的协议。在委托合同关系中,委托他人为自己处理事务的人称为委托人,接受委托的人称为受托人。
司法实践中将委托合同划分为以下几种:
一、进出口代理合同
        进出口代理合同是指委托人与代理人约定,由代理人为委托人处理进出口事务的合同。
二、货运代理合同 
        货运代理合同是指委托人与代理人约定,由代理人为委托人处理货物运输事务的合同。
三、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合同 
        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合同是指委托人与代理人约定,由代理人为委托人处理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事务的合同。货运代理合同与货物运输合同不同,货物运输合同的标的是货物运输行为,其直接目的是运送货物;而货运代理合同的标的是处理事务。
四、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 
        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是指公民、法人作为纠纷中的当事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时,委托代理人代为进行诉讼、仲裁、人民调解等法律活动的合同。 
        委托合同纠纷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若当事人对管辖法院有特殊约定的,且约定符合《民事诉讼法》第34条关于约定管辖的规定,从其约定。合同履行地以受托人办理委托事务的地点为准。
委托代理合同具有如下特点: 
        合同标的是劳务;是诺成、非要式、双务合同;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是否有偿依双方当事人约定。对于受托人以谁的名义处理委托事务,《合同法》在委托合同的定义中并未强调必须以委托人的名义,第402条、第403条直接明确受托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从事代理活动,这是对隐名代理制度的认可。
委托合同与代理关系有密切联系,但两者又有明显的不同,主要区别是: 
        1、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两种类型,而委托合同仅仅是产生委托代理关系的基础,与法定代理无关。 
        2、代理关系是存在于代理人、被代理人、第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对内调整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的关系,对外调整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而委托合同的法律约束力仅及于委托人和受托人,即对内关系。 
        3、代理关系中代理人代理的是法律行为,而委托合同中受托人既可根据委托实施法律行为,也可实施事实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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