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仲裁委员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整理
发布日期:2019-11-20 作者:吴丁亚律师
北京有北京仲裁委员会(BAC)、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和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三家商事仲裁机构。而大部分的仲裁案件均在北仲和贸仲进行裁决。北仲与贸仲的仲裁规则均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为基础而制定的。仲裁法只对仲裁范围、管辖、仲裁裁决效力等基本问题进行规定。如企业需要在这两家仲裁机构进行仲裁,需要详细了解其自行指定的具体仲裁规则。对两家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尤其是各项时间节点和注意事项,整理归纳如下,供各位参考。
仲裁机构名称 |
受案范围 |
受案区域 |
仲裁地 |
仲裁协议中准确的提法 |
北仲 BAC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
国内 涉外 |
北京、外地 |
北京仲裁委员会 北京国际仲裁中心 |
贸仲 CIETAC |
契约性或非契约性的经济贸易案件 |
国内 涉外 |
北京、外地 |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中国国际商会仲裁院 |
2. 仲裁规则比较表
国内案件仲裁规则:
仲裁程序事项 |
北京仲裁委员会 |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
||
普通程序 |
简易程序 (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100万元以下) |
普通程序 |
简易程序 (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500万元以下;无金额,仲裁委决定) |
|
仲裁申请书 |
申请书写明:双方基本信息、仲裁协议、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提交基本证据材料 |
|||
答辩期限 |
收到答辩通知之日起15日 |
10日 |
收到答辩通知之日起20天内 |
20 |
反请求提出期限 |
收到答辩通知之日起15日内 |
10日 |
收到答辩通知之日起20天内 |
20 |
反请求答辩期限 |
收到反请求书之日起15日内 |
10日 |
收到反请求书之日起20日内 |
20 |
追加当事人 |
仲裁庭组成前可直接追加;仲裁庭组成后,需被追加人和双方均同意才能追加。 |
|||
选定仲裁员 |
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15日内 (除非双方约定,一般为3人仲裁庭) |
10日 (独任仲裁庭) |
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15日内 |
15日 (独任仲裁庭) |
仲裁员回避申请 |
收到仲裁员披露之日起10日内 |
— |
收到仲裁员披露之日起10日内 |
— |
书面审理 |
双方约定或仲裁庭认为不必要开庭且双方同意 |
— |
双方且仲裁庭均同意 |
书面/开庭 |
开庭通知 |
开庭10日前通知 |
3日 |
开庭15日前通知 |
15 |
延期开庭申请 |
开庭5日前提出 |
— |
开庭3日前通知 |
3 |
鉴定 |
鉴定 |
专家报告/鉴定 |
||
裁决期限 |
仲裁庭组成后4个月内作出裁决,可延长,延长期限不受限制 |
75日 |
仲裁庭组成后4个月内作出裁决,可延长,延长期限不受限制 |
3个月(90日) |
仲裁材料提交份数 |
一般案件,一式5份;1人仲裁庭,一式3份;多增加一个当事人,多增加1份材料 |
|||
简易程序变普通程序 |
在仲裁过程中标的金额超过简易程序基准,程序不变。如一方申请变更,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是否变更。 |
在仲裁过程中标的金额超过简易程序基准,程序不变,除双方同意或仲裁庭认为必要。 |
■ 国际案件仲裁规则:
仲裁规则事项 |
北京仲裁委员会 |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
||
普通程序 |
简易程序 (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100万元以下) |
普通程序 |
简易程序 (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500万元以下;无金额仲裁委决定) |
|
紧急仲裁员 |
在提交仲裁申请前申请财产保全、证据保全等临时措施,可向仲裁委提交紧急仲裁员申请(一般需同时递交正式的仲裁申请),紧急仲裁员由委员会制定,在被指定之日起15日内作出裁决。当事人可依次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紧急仲裁员不担任日后仲裁庭成员。日后组成的仲裁庭可修改、中止或撤销紧急仲裁员的裁决。 |
|||
仲裁申请书 |
申请书写明:双方基本信息、仲裁协议、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提交基本证据材料 |
|||
答辩期限 |
收到答辩通知之日45起日 |
30日 |
收到答辩通知之日起45天内 |
20日 |
反请求提出期限 |
收到答辩通知之日45起日内 |
30日 |
收到答辩通知之日起45天内 |
20日 |
反请求答辩期限 |
收到反请求书之日45起日内 |
30日 |
收到反请求书之日起30日内 |
20日 |
追加当事人 |
仲裁庭组成前可直接追加;仲裁庭组成后,需被追加人和双方均同意才能追加。 |
|||
选定仲裁员 |
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15日内 (除非双方约定,一般为3人仲裁庭) |
10日 (独任仲裁庭) |
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15日内 (除非双方约定,一般为3人仲裁庭) |
15日 |
回避申请 |
收到仲裁员披露之日起10日内 |
— |
收到仲裁员披露之日起10日内 |
— |
书面审理 |
双方约定或仲裁庭认为不必要开庭且双方同意 |
— |
双方且仲裁庭均同意 |
书面/开庭 |
开庭通知 |
开庭前30日通知 |
10日 |
开庭前20日通知 |
15日 |
延期开庭申请 |
开庭前12日通知 |
5日 |
开庭前5日通知 |
3日 |
鉴定 |
鉴定 |
专家报告/鉴定 |
||
裁决期限 |
仲裁庭组成后6个月内作出裁决,可延长,延长期限不受限制 |
90日 |
仲裁庭组成后6个月内作出裁决,可延长,延长期限不受限制 |
3个月(90日) |
仲裁材料提交份数 |
一般案件,一式5份;1人仲裁庭,一式3份;多增加一个当事人,多增加1份材料 |
|||
简易程序变普通程序 |
在仲裁过程中标的金额超过简易程序基准,程序不变。如一方申请变更,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是否变更。 |
在仲裁过程中标的金额超过简易程序基准,程序不变,除双方同意或仲裁庭认为必要。 |
总结:两个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总体内容一致。从当事人的自主性上,贸仲的仲裁规则在一些细节方面更加重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仲裁庭及仲裁委员会较少强制干预;在时限方面,贸仲规则给于国内案件更为宽裕的期限,但在涉外案件上基本与北仲一致,甚至更紧凑一些。
值得一提的是,贸仲对于金融领域的案件(金融机构之间或金融机构与其他法人或自然人之间的金融交易中所产生的争议)制定了特别程序,相对普贸仲的通仲裁程序更为快捷。
3. 仲裁费用比较
在仲裁费用方面,北仲对国内或涉外案件实行统一收费标准;而贸仲则对国内案件、涉外案件和金融类案件有不同的收费标准,其中涉外案件费率较国内普通案件和金融案件更高。因此,对于普通国内案件和涉外案件,北仲的仲裁费用相对较低;而金融争议类案件,贸仲的仲裁费率则更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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