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雨中行驶发动机受损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
发布日期:2019-12-04 作者:李建录律师
车辆涉水后受损,保险公司以受益人为某银行和发动机进水为由予以拒赔,为此,浙江海盐的董女士将保险公司告上法院。日前,当地法院审理了这起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最终判决保险公司对董女士的车辆发动机进水损失予以赔偿。
去年12月,董女士为其贷款购置的私家车投保了交强险、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等险种,受益人为某银行。今年8月10日,海盐受台风影响出现暴雨天气,董女士驾驶该车冒雨经过武原街道百尺南路时,因路面严重积水,车辆突然熄火,发动机进水。董女士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并委托抢险救援人员将车辆送至修理厂,花去发动机维修费5.7万元。当她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时却遭到拒绝。双方多次协商赔偿事宜未果,董女士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告上法院。
庭审中,保险公司在解释拒赔理由时称,董女士为该贷款车辆投保,指定保险受益人为某银行,董女士无权就保险赔偿金主张请求权。再者,根据保险法规定,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法院审理后给出了答案,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不成立。董女士在暴雨中的道路上驾驶车辆,造成发动机损坏,该损失属保险责任范围,产生的修理费5.7万元,保险公司应承担责任,予以理赔。
审理本案的法官指出,《保险法》规定,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因此受益人概念存在于人身保险合同中,而本案系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故合同中有关受益人的约定不合法律规定。财产保险合同系以补偿因保险事故发生,致使被保险人受到的财产损失为目的,根据保险补偿原则,只有享受保险利益的人,才能因此获得保险赔偿金。保险车辆并非受益人所有,车辆毁损并不直接导致受益人的利益受损。如受益人因此取得保险金,这与保险补偿原则相背离。故财产保险合同中约定受益人条款的,并不影响被保险人主张保险赔偿金请求权。
本案保险合同既约定保险公司应对暴风、暴雨、台风等为保险责任范围,同时又约定,对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不予赔偿,这两者之间相互矛盾。因涉案保险合同为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根据保险法相关规定,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因此,保险条款中有关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的免责条款对董女士不产生效力,董女士的诉求应当得到支持。
(作者单位:人保财险浙江海盐支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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