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便于员工理解、掌握劳动法规定,以及各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准确掌握司法尺度,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 题的解释(二)》,该司法解释共18条。《解释二》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曾于2001年4月16日颁布了《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解释》,就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管辖、诉讼主体、举证责任、合同解除、判案依据、仲裁裁决的审查执行等一些亟需明确的问题,作出了相应的解释。 从2003年底起,最高院开始起草《解释二》,在广泛征求了社会各界的意见之后,制定完成并出台《解释二》。
人事档案纠纷法院应受理
法规: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办理劳动者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移转手续产生的争议,人民法院应依法受理。
解读:过去人事档案纠纷类的案子,法院处于不受理的状态,现在有法可依了。
何种原因工伤
都要给予工伤待遇
法规:无论何种原因造成劳动者工伤或者罹患职业病,用人单位应依法承担给予工伤保险待遇;
解读:劳动者自己的原因造成工伤,用人单位也应依法给予工伤保险待遇。
“劳动争议发生之日”三种情形
法规: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对下列情形,视为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1.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支付工资争议,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已经书面通知劳动者拒付工资的,书面通知送达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用人单位不能证明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解读:单位不能证明书面拒付工资日期,那么员工提出支付工资的日期就是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2.因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产生的争议,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收到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书面通知时间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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