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小荣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发布日期:2019-12-04 文章来源:互联网
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对周来女诉罗小荣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作出民事判决,罗小荣不服,上诉至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判决罗小荣赔偿周来女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15万余元。判决生效后,罗小荣未履行义务,周来女于2012年7月12日向于都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于都县人民法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罗小荣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但罗小荣在支付部分款项后以种种理由拒不履行其余义务,于都县人民法院遂对罗小荣作出司法拘留决定,罗小荣亲属次日便支付了10000元的执行款。
法院查明,罗小荣于2003年建有一栋占地面积150平方米左右、三层楼高的房子并居住其中。2014年8月起,又新建一栋占地面积200余平方米的房子。2015年7月7日,罗小荣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罗小荣亲属与周来女签订和解协议,一次性支付周来女赔偿费用115000元,周来女出具谅解书。
2015年8月12日,于都县人民法院对罗小荣一案作出判决,认为罗小荣有能力执行法院已生效的民事判决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罗小荣在2014年被法院司法拘留并出具保证书后仍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宣告缓刑对其居住的社区有不良影响,故不予适用缓刑。结合罗小荣归案后与周来女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获得对方谅解,以及罗小荣的认罪、悔罪表现,判处罗小荣拘役五个月。宣判后,罗小荣表示服判,未上诉。
(二)典型意义
本案中,被执行人罗小荣已有一栋占地150平方米左右的三层楼房,又新建一栋占地200余平方米的四层楼房,完全有能力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15万余元还款义务,但其一直不完全履行生效判决,被司法拘留并作出还款保证后,仍不悔改,继续对抗执行,情节严重,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如果罗小荣在被执行法院司法拘留期间,能及时悔悟,自动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可能不会被移送追究刑事责任。正是由于其存在一定的侥幸心理,误判了形势,最终被严格依法追究了刑事责任,受到法律的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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