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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银行卡是否可以随意非常持有或收藏-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发布日期:2019-12-15    作者:崔新江律师

我国的银行卡属于实名制,卡内存储了很多个人信息,如果贪图小便宜出售或者出租、出借自己名下的银行卡,有可能被收卡人用来从事非法活动,给自己带  来巨大的法律风险,甚至承担刑事责任。
        非法买卖的银行卡、身份证等多用于电信诈骗、洗钱、行贿受贿、偷税漏税等违法犯罪活动,一旦所售银行卡出现信用问题,最终都会追溯到核心账户,会导致个人信用受损,甚至承担连带责任。 
        买卖银行卡行为违反了《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等银行卡业务管理制度。 
        《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规定,银行卡及其账户只限经发卡银行批准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和转借。 
        买卖银行卡行为过程中可能会伴随着非法持有大量银行卡、买卖居民身份证等违法行为,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和买卖居民身份证罪。 
        收藏银行磁条卡行为是否合法,引起热议并不是空穴来风,因为我国《刑法》明确规定禁止非法持有他人银行卡。
  根据《刑法》第177条之一第1款的规定,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解释,刑法中所规定的“信用卡”,全国人大常委会明确解释既包括借记卡,也包括通常意义上的信用卡。 
        换言之,刑法中所规定的“信用卡”也就是通称的银行卡。 
        对于“数量较大”、“数量巨大”的标准,司法解释也有明确规定,“数量较大”是指5张以上不满50张;“数量巨大”是指50张以上。可以说收藏爱好者很容易跨越这两个数量门槛。 
        但解读我国刑法上述规定,便会发现并非所有的收藏银行卡行为都被禁止,《刑法》所禁止的只是非法持有行为,即用于收藏的银行卡来源不合法将可能构成犯罪。判定何种情形下收藏银行卡行为合法,主要在于判断行为人持有他人信用卡的依据是否合法。 
        依据的合法性与所收藏的银行卡来源密切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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