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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命不同价”将成为历史

发布日期:2019-12-27    作者:王丽侠律师

2005年12月15日,14岁的重庆女孩何源和两名同学一起坐三轮车上学,三轮车驶到一段上坡路时,迎面驶来一辆满载货物的卡车。卡车刹车避让不及,失控后侧翻将三轮车压在下边,三名少女丧生。
        事故发生后,肇事方赔偿何源两名同伴家属20余万元,但仅赔偿何源父母8万元,因为何源是农村户口。 
        这一赔偿金额的依据来自2004年5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该司法解释对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受害人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以及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标准进行了城乡区分。其中,死亡赔偿金以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标准计算,赔偿年限为20年。 
        据此计算,2004年度重庆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9221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2535元,两组数字分别乘以赔偿年限20年,前者近20万元,后者仅5万多元。 
        悬殊的赔偿金额引发了“同命不同价”的广泛争议。这并非孤例。 
        今年4月1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的意见》,明确提出改革人身损害制度,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 
        9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关于授权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的通知》,授权各省高院在辖区内开展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试点,并要求今年内启动。 
        近期,安徽、陕西、河南等多地启动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这意味着人身损害赔偿“同命不同价”将成为历史。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于近日宣布,2020年1月1日起,在审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时,不再区分城镇和农村居民。 
        “自然人的人身权利遭受侵害,给予受害人公正、及时的损害赔偿救济,是人权司法保障的重要方面。”受制于城乡发展不平衡、机动车驾驶人员投保意识不强等原因,司法实践中就人身损害赔偿采取的城乡二元标准,正在逐步走向缓和与统一。 
        12月20日,从省政府新闻办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传来消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授权,经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研究,决定在河南开展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试点工作。即日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统一城乡标准试点工作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开始施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等三类案件,将不再区分受害人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收入来源等因素,全省实行统一赔偿标准。 
        充分考虑河南省社会经济发展状况、人民群众可接受程度、赔偿义务人的经济能力、案件数量及试点价值等因素,选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产品质量责任纠纷三类进行试点。特别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量大,在人身损害赔偿类案件中占比也大,案件当事人多涉农,具有很大的普惠价值。河南去年开展了道交一体化改革试点工作,明确了相关赔偿标准,为此次统一城乡标准试点工作奠定了良好基础。另外,考虑到部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可能存在当事人赔付能力不足的问题,试点工作意见强调,对当事人赔付能力不足的案件,应根据当事人自愿原则优先进行调解,多元化解纠纷,减轻试点压力。 
        河南将在全省范围内试行统一城乡标准,确保不同地市和区县在同类案件中统一裁判尺度,避免出现同类案件在试点地区与非试点地区裁判结果不一、造成案件当事人难以理解和接受的情况。河南农业人口众多,进城务工人员也多,在全省范围内试行统一城乡标准,能够最大限度地促进城乡融合,统筹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国家治理目标,减小城乡差别,让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红利,实现公平赔偿。此外,统一城乡标准是大势所趋,选择在全省范围内试点也有利于今后工作的全面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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