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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认购书后不想买房了,以什么理由能退定金?

发布日期:2019-12-30    作者:张静律师

律师解答:最z好的理由是双方对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条款无法达成一致,并提供相关证据,相关证据如何收集建议当面咨询律师,且不可随口乱说。如下面这个案件,原告起诉退定金的理由是被告未在现场公布《商品房买卖合同》,但被告举证其有公布,最终原告败诉。 
        判决书节选: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岭某订购书》是双方对交易房屋有关事宜的初步确认,性质属于预约合同。原、被告签订的《岭某订购书》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等无效情形,自当事人签字盖章及原告支付定金之日起依法成立,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双方在订购书中明确:被告已将待签的网签版《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其补充协议在销售现场公布,原告已详细阅读,被告已对条款作详细说明;原告应于2015年9月7日前持本《订购书》、有效身份证明以及房管部门要求具备的其他购房资料前往广州市天河区体育西路189号城建大厦28楼兴业地产总部,按被告提供的、已在销售现场公示的文本签署网签版《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其补充协议。原告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作出购房决定时理应持有审慎的态度,在《订购书》上签字时应认识到该行为的法律后果。对于已签字确认的《订购书》的权利义务内容,原告应恪守履行。原告主张被告未在销售现场公示网签版《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文本仅有自身的陈述,但证人出庭证实销售现场有公示《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并且,原告已在《订购书》中签字确认现场已公示过《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因此,原告的主张本院不予采信。原告未在约定的时间内与被告签订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其补充协议,属于原告违约,被告有权根据合同约定没收定金。原告要求被告退回定金2万元并支付逾期退回定金的利息,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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