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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忌“ 一刀切”:必须尊重农民经营自主权

发布日期:2020-01-02    作者:【农地房】专业团队律师

生活实例:
        2012年2月6日,王某与草帽村村委会签订了《家庭承包合同》,约定王某承包3.5亩土地,承包期限15年,从2012年2月6日至2026年12月31日止。2017年1月15日,草帽村村委会召开村民会议,参加人员有村两委成员、三组村民,会议决定进行种植结构调整实验,要求包括王某户在内的三户村民停止在其承包地上种植农作物,改种药材。王某户拒绝改种药材。2017年5月25日,草帽村村委会将王某3.5亩承包地种植的玉米旋翻,后又喷洒灭草剂,致使王某耕种的3.5亩玉米绝收。王某遂诉至法院,要求草帽村村委会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知识梳理:
一、本案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发包方承担下列义务:尊重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王某作为土地承包方享有对该承包土地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草帽村村委会作为农村土地发包方不应干涉承包方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故,草帽村村委会应停止侵害,并赔偿王某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二、发包方的义务 
        1.维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这是一项基本国策。法律保护农民的承包经营权,我国民法通则、农业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对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都做了规定。农村集体组织成员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通过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来体现的。因此,发包方有义务维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2.尊重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生产经营自主权是承包方自主安排生产、自主经营决策的权利,是承包权的最重要的内容。发包方有义务尊重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进行的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3.依照承包合同约定为承包方提供生产、技术、信息等服务 我国实行的以家庭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统”的含义,就是要求集体经济组织要做好为农户提供生产、经营、技术等方面的统一服务。 
        在农村推广土地承包制度以来,由于土地承包到户了,有些村集体原来掌握的机械、排灌设施等集体资产或者分掉了,或者闲置起来了。由于人均土地较少,承包户一般不需要大型农业机械。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一些农民购置了小型机械,也不依赖村集体。但现实中自给自足、生产率低下的小农经济仍大量存在。这种状况不利于生产力水平的提高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大型机械的采用和科学种田对提升农业经济发展水平是必须的。而且,村集体经济组织也有条件提供服务。因此,土地承包法规定了发包方的服务义务。 
        4.执行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指在一定区域内,根据国家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和当地自然、经济、社会条件,对土地的开发、利用、治理、保护在空间、时间上所作的总体安排。各级人民政府都有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职责。县、乡根据上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安排区域内的具体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执行这一规划是发包方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 
        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关,但又是一个相对独立的问题。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一般包括农田水利建设,如防洪、防涝、引水、灌溉等设施建设,也包括农产品流通重点设施建设,商品粮棉生产基地,用材林生产基地和防护林建设,也包括农业教育、科研、技术推广和气象基础设施等。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对于农业的发展意义重大,也是“统一经营”的重要内容之一,并且与承包方有密切关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义务组织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于土地以及其他相关方面的义务,除土地承包法外,农业法、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等法律以及国务院的行政法规都有涉及,发包人的义务不限于土地承包法明确规定的4项。


三、承包方的权利
(一)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 
        1.承包人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有权对其承包的土地进行合理且有效的使用,并有权获取土地的收益。至于从事农业生产的方式、种类等均由承包人自行决定,其他任何第三人都无权进行干涉。对承包土地的使用不仅仅表现为进行传统意义上的耕作、种植等,对于因进行农业生产而修建的必要的附属设施,如建造沟渠、修建水井等构筑物,也应是对承包土地的一种使用。所修建的附属设施的所有权应当归承包人享有。 
        2.依法获取承包地收益的权利。收益权就是承包方有获取承包地上产生的收益的权利,这种收益主要是从承包地上种植的农作物以及养殖畜牧中所获得的利益,例如,果树产生的果实,粮田里产出的粮食。无论是从土地利用效率的角度,还是从生存保障的角度,承包方对承包地享有的收益权都是农村集体土地家庭承包制度的重要内容。 
        3.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的权利。自主组织生产经营是指农户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如何在土地上进行生产经营,如选择种植的时间、品种等;产品处置权是指农户可以自由决定农产品是否卖,如何卖,卖给谁等。发包方和相关的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对农户的生产提供指导性的建议或者提供各种生产、技术、信息等方面的服务,但应当尊重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违背农民意愿强制农户种植某种作物。 
        4.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土地经营权的流转。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以单方面解除承包合同,或者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而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不得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 
        承包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主要体现在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同时,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必须“依法”进行,根据土地承包法第33条的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
(二)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土地被征用、占用的承包方有权获得征用、占用土地的补偿费。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截流、占用、滥用承包方应得的补偿费。必须使承包方合法利益得到切实保护,使失去承包地的农民的生活得到切实保障。根据土地承包法第59条的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征用、占用土地或贪污、挪用土地征用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责任。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除了土地承包法规定的第一、二项权利外,土地承包法的其他条款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也对承包方的权利做了规定。例如土地承包法第32条规定,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的,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土地承包法第38条第5项规定,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流转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享有优先权。农业法、渔业法、草原法、森林法等法律也对承包方的权利做了规定。


提炼总结: 
        发包方承担下列义务:1.维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2.尊重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3. 依照承包合同约定为承包方提供生产、技术、信息等服务;4. 执行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1.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2.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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