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胎心及胎动率明显异常时,应对腹中胎儿进行全方位检查

发布日期:2020-01-08    作者:110网律师
【摘要】原告至被告处检查诊断为早期怀孕。原告每月定期到被告处进行相关胎儿检查和身体检查,历次检查均显示孕妇及胎儿正常。后,原告感觉胎儿异常,到被告处进行检查时发现胎儿已死亡。20191128日法院经审理认为,x医院在2019430日胎心监测显示胎心基线较平直时,对胎儿可能存在宫内缺氧未充分预见并重视,本院酌情确定被告x医院承担原告方损失的40%,即36163.94元。
【关键词】医疗纠纷,胎心,胎动率,宫内缺氧,胎死宫内
一.引言
    胎心及胎动率明显异常时,对胎儿可能存在宫内缺氧未充分预见,应对腹中胎儿进行全方位检查,以免导致胎死宫内,本文通过一司法裁判案例对此加以说明 。资料来源于“杨某某与x妇女儿童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2019x1202民初5994号”。
二.基本案情
    (一)原告于20171031日至被告处检查诊断为早期怀孕。20171115日起,原告按照被告医生的指导,每月定期到被告处进行各项胎儿检查和身体检查,至2018416日前,历次检查结果均显示孕妇及胎儿正常。原告出于对被告诊疗水平和医疗环境条件的善良认可,还于20171211日提前与被告签订了《VIP妇产科住院分娩预约协议》,约定被告为原告提供高端分娩住院服务。
    (二)原告按照医嘱于2018430日到被告处检查,被告医生安排对原告进行胎儿胎心和胎动率检查并查看结果后,未告知胎儿存在异常情况;仅在孕产妇保健手册医嘱记录1-2周后复查、注意胎动,不适随诊。原告检查后即回家休息。51日,原告感觉胎儿异常,赶紧到被告处进行检查时,胎儿已死亡。
    (三)原告出院后,经咨询相关妇产科专家医生得知,原告于2018430日至被告处检查的胎儿胎心及胎动率结果存在明显异常,被告医生应当立即对原告腹中胎儿进行全方位检查,并马上采取相关治疗方案救治原告腹中胎儿,但被告方医生违反诊疗常规,对胎儿存在的异常视而不见,未告知原告胎儿存在的危险情况,进行必要的诊疗救治;仅要求原告12周后再行复查,导致原告的胎儿错过救治时机,在腹中死亡。
三.裁判结果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原告的诉讼请求,经本院核定,原告方的损失共计90409.85元,根据本案实际情况,参考司法鉴定意见,本院酌情确定被告x医院承担原告方损失的40%,即36163.94元。20191128日法院判决,被告x妇女儿童医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杨某某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36163.94元。
四.讨论
    (一)患方认为:被告的过错行为导致原告身体健康和精神遭受极大损害,严重侵害了原告的民事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
    (二)医方辩称:原告起诉主张精神抚慰金12万元不认可,患者没有构成伤残等级,不存在精神抚慰费;鉴定费、专家费、诉讼费,应按比例承担;关于司法鉴定所通过鉴定要被告应该承担次要责任,被告认为承担的责任在30%以下,而不是45%
    (三)医疗鉴定意见:医方的医疗过错行为与胎儿死亡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但孕妇自测胎动对于胎儿异常及时发现尤为重要,而且目前对于早早产儿的救治难度大,医疗过错在损害后果中起次要作用,原因力大小为次要原因。鉴定意见为:x医院在2019430日胎心监测显示胎心基线较平直时,对胎儿可能存在宫内缺氧未充分预见并重视,医疗行为存在过错,与胎儿死亡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为次要原因。杨某某引产休息期为90日,护理期为30日,营养期为30日。
【参考资料】1.医疗纠纷:对妊娠期急性脂肪肝未行及时有效处理,导致新生儿死亡。2.医疗纠纷:产妇及其家属具有刨宫产或自然生产的选择权和决定权。3.医疗纠纷:自然分娩中未及时行剖宫产终止妊娠,致新生儿脑性瘫痪。4.医疗纠纷:产妇剖宫产后肺栓塞死亡,医疗行为存在过错医院需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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