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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除房屋修建电力基塔,需土地使用权人同意并达成协议

发布日期:2020-01-11    作者:110网律师
【摘要】x县启动G352xx公路一期工程建设项目,原告做出了《批复批准收回原告的部分国有土地使用权》。后,被告对该土地使用权上的附属物大门及其部分房屋进行了拆除,进场进行电力基塔施工。20191111日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在原告的土地使用权范围内修建电力基塔,没有与原告达成协议,没有征得原告同意,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其行为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因此被告的行为违法。
【关键词】行政诉讼,拆除,电力基塔,土地使用权人,合法权益
一.引言
对房屋进行拆除并修建电力基塔,需征得土地使用权人同意,引发行政诉讼。本文通过一司法裁判案例对此加以说明 。资料来源于“x牧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x县人民政府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一审行政判决书(2019x31行初78号”。
二.基本案情
(一)20041230日,原告x公司取得位于xx33626.67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原告在此地上从事畜牧养殖,修建围墙、大门、办公生活用房、加工车间、猪圈等建筑物,并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作为养殖场,该地在2017年环保部门查处后已停止经营。
(二)x县启动G352xx公路一期工程建设项目。因其中一段需占用原告部分土地, 201955日被告以x政函(201940号《批复批准收回原告的部分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为5677.6平方米。201956日,x县自然资源局作出x自然资收[20191号《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
(三)就收回土地上的附属物的补偿问题,原、被告双方多次协商未果。201967日,被告组织县国土局、执法局、公安局、第三人指挥部等相关部门对收回原告的部分国有土地使用权上的附属物大门及其部分房屋进行了拆除。腾出地后,被告交由第三人德能公司进场进行电力基塔施工。
三.裁判结果
经查,在收回x公司的x国用(2004)第0081号证的部分土地外的x公司x国用(2004)第0081号证范围内,被告在原告的土地使用权范围内修建电力基塔,没有与原告达成协议,没有征得原告同意,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其行为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因此被告的行为违法。20191111日法院判决,确认x县人民政府在x牧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x国用(2004)第0081号土地证内树立电力基塔的行为违法。
四.讨论
(一)原告诉求:201967日,突然来了一群人,没有亮明身份,没有出示证件,没有出具手续,强行拆除了原告养殖场的大门。随后,挖掘机进场拆除了部分建筑物又进行挖坑修建电力铁塔。经向现场施工人员了解,才知道他们都是被告派来的。原告认为被告的行政行为违法。请求确认被告强制占用原告位于xxxx养殖场内土地修建电力铁塔的行政行为违法。
(二)被告答辩意见:2017816日,G352xx公路一期工程建设用地已经x省人民政府批准。201956日,x县自然资源局履行了必要程序,作出收回xx牧业有限责任公司面积为5677.6平方米部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201958日,原告收到古自然资收回土地使用权决定书,根据行政行为公定性规定,该56776平方米国有土地权自送达原告之日即被收回。110千伏拆迁线路工程中的电力基塔没有占用原告土地。
(三)第三人答辩称:拆除被答辩人闲置的猪舍及简易大门的行政行为,具有正当、合理、合法性。被答辩人因环保违法问题被巡查,经营因此中断,猪舍一直闲置着。x县自然资源局作出的《收回土地使用权决定书》所确定的已收回的国有土地上,包含了被答辩人闲置的猪舍。故此,为了社会公共利益,为了推进我县重大的交通、市政、民生工程,在收回的国有土地范围内进一步拆除被答辩人闲置的猪舍及简易大门的行政行为,具有正当、合理、合法性。
(四)法院认为:被告县政府只认可在收回土地红线图内修建了两座电力基塔,庭审中原告口头称被告在收回土地红线外修建五座基塔。本院主持三方当事人现场勘查后,三方当事人认可了在被告在收回土地内没有树立电力基塔,在x公司的x国用(2004)第0081号证内树立有两座电力基塔、电线杆5根。据此,应认定被告修建电力基塔是在收回土地外,在x公司的x国用(2004)第0081号证内。
【参考资料】1.征收拆迁:以发挥正面导向和引导依法行政的原则认定被拆迁人损失。2.行政诉讼:已取得使用证仍被认定为违建而拆除,违反信赖保护原则。3.征收拆迁:拆除养殖场的处罚权应归环保部门而并不属于街道办事处。4.行政诉讼:土地征收中拆除房屋,应征得被拆迁人同意并尊重其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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