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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民法之著作权的客体

发布日期:2020-01-18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作品的概念

  1、概念

  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2、其构成要件如下:

  (1)作品必须是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的智力创作。

  大自然的美丽风景,动听声音,就不能被视为作品。

  (2)作品应当具有独创性。

  A.所谓独创性,是指独立完成,而不是指进步性,这一点与专利的要求不同。实际上独创性只要该作品不是抄袭的就可以满足了。

  B.著作权法上的独创性与专利法意义上的创造性不同:独创性不以新颖性为前提;独创性不具有排他性。即如果多位作者同时完成一件相同或类似的作品,只要他们都是作者独自创作完成的,就都享有著作权。如许多学生在课堂上对同一物体进行素描所完成的作品。

  C.独创性是智力创作成果成为作品最重要的构成条件,是区别“作品”与“制品”的标准。作品受著作权保护,制品受邻接权保护。

  (3)作品应当具有可复制性。

  A.作品只有符合可复制性,才能再现、传播,产生效益,从而具有保护的必要。

  B.著作权法所要保护的是作品的具体形式,而不包含作品的内容,即不保护思想。因此若某种思想的表达方式是无法以有形形式复制的,那么他人是无法侵害该种著作权的,当然也就无须著作权法加以保护了,所以是不能作为著作权法种所规定的作品。

  C.作品只要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即可,不要求必须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如口头作品。△特例:计算机软件,法律则有特别的要求,必须要求其固定在某种有形物体上。【题例】(06.卷三。单。15)

  二、作品的种类

  1、文字作品:指小说、诗词、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

  (1)文学作品一般是以文字或相当于文字的符号来表达思想、情感的作品。

  (2)其中的文字可以是汉语文字、少数民族文字、盲文,也可以是其他国家的文字。

  (3)计算机程序也是作为文字作品受法律保护。条件:

  A.必须是开发者独立开发的;

  B.已固定在某种有形物体上。

  2、口述作品:指即兴的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等口头语言形式表现的作品。

  3、音乐作品:指歌曲、交响乐等能够演唱或者演奏的带词或者不带词的作品。

  4、戏剧作品:指话剧、歌剧、地方戏等舞台演出的作品。

  5、曲艺作品:指相声、快书、大鼓、评书等以说唱为主要形式表演的作品。

  6、舞蹈作品:指通过连续的动作、姿势、表情等表现思想情感的作品。

  7、杂技艺术作品:指杂技、魔术、马戏等通过形体动作和技巧表现的作品。

  8、美术作品: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

  9、建筑作品:指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形式表现的有审美意义的作品。

  注意建造设计图不是建筑作品,而是图形作品。

  10、摄影作品: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

  (1)受著作权保护的摄影作品应该是在取景、构图或图像中的任何部分富有独创性的照片。

  (2)不具备独创性的照片只是用照相机完成的机械性过程取得的结果,不受保护。

  11、电影作品: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

  12、图形作品:指施工、生产绘制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以及反映地理现象、说明事物原理或者结构的地图、示意图等作品。

  13、模型作品:指为展示、试验或者观测等用途,根据物体的形状和结构,按照一定比例制成的立体作品。例如,房地产商为了展示未来所开发之商品房而建造的模型。

  三、著作权法不予保护的对象

  1、违反法律或者公共利益的作品。

  只能是违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才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不包括违反了行政法规、地方法规和部委规章在内。例如,宣传色情、暴力、分裂国家等作品。

  2、由《著作权法》明确排除的作品。

  (1)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这里的译文是指官方正式译文,而不是学者自己或者某个机构自己组织人力物力进行的翻译,因为这些译文仍然受著作权的保护。

  (2)时事新闻。

  A.时事新闻是指通过报纸,期刊、电台、电视台等传播媒介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事实性的陈述)

  B.不包括个人创作因素在内的报道、评论(如评论员文章)有关事实新闻的著作(如名为《新闻学》的教科书)

  C.广播电视节目预告也应视为新闻消息。

  D.时事新闻虽然不受著作权保护,但是报刊、电视台等传播报道他人采编的时事新闻,仍应当注明出处。

  (3)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3、已过保护期的作品。

  (1)超过保护期限的作品,便为社会所公有,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2)但作者人身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不受保护期限限制,将永久受到法律保护。

  四、作品的分类

  1、原作品与演绎作品——在创作上彼此关联

  凡依据既有作品而进行再创作形成的作品,即是演绎作品。主要方式有翻译、改编、汇编及注释。

  (1)翻译作品,即由一种语言变成另一种语言,以及同一种语言的古代文体变为现代文体。

  (2)改编作品,主要包括两种:

  A.由一种文学艺术式样改变为另一种式样,如由小说改编为剧本,由钢琴独奏曲改编为交响乐曲。

  B.将一作品进行缩编或扩编。

  (3)汇编作品,即按照一定的目的将数件独立作品汇成一件完整性作品。例如,词典、报纸、杂志、文集和影视资料片等。

  (4)注释作品,即对一件作品进行注释而形成的作品,例如金圣叹对于《红楼梦》进行注释而产生的《金评红楼梦》即是。

  △分类意义:著作权的行使上,演绎必须取得许可,并产生新作品归演绎者享有,但不得侵害原著作权。

  2、合作作品和独立作品

  依据作品的创作人的人数可以将作品划分为对立作品与合作作品。

  3、已发表作品和未发表作品及遗著

  作者生前未发表的作品,称为遗著。遗著的发表权由作者的继承人或遗嘱执行人行使。

  4、与一般的作品在法律保护上的最大区别,在于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限制,计算机软件的合理使用的范围很窄,局限于两种情形:

  (1)合法拥有软件复制品的单位、公民,在不经该软件著作权人同意的情况下,享有下列合理使用权:

  A.根据使用的需要把该软件装入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内;

  B.为了防止复制品损坏而制作备份复制品。这些备份复制品不得通过任何方式提供给他人使用,并在所有人丧失该合法复制品的所有权时,负责将备份复制品销毁;

  C.为了把该软件用于实际的计算机应用环境或者改进其功能、性能而进行必要的修改。但是,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该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修改后的软件。

  (2)为了学习和研究软件内含的设计思想和原理,通过安装、显示、传输或者存储软件等方式使用软件的,可以不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使用时应当说明该软件的名称、开发者,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或者其合法受让者的其他各项权利。该复制品使用完毕后应当妥善保管、收回或者销毁,不得用于其他目的或者向他人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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