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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民事诉讼程序价值的主体性特征

发布日期:2020-02-11    文章来源:互联网
摘要:民事诉讼法的程序价值理论是民事诉讼法的重要基础理论, 通过构建价值主体与相对的价值客体的需求关系, 而揭示二者之间通过静态与动态的相互作用所产生的联动关系。民事诉讼法程序价值的实现对我国民事诉讼程序的构建与完善具有重要作用, 可由程序正义带动实体正义, 进行促进我国法治发展。而从一定程度上来说, 民事诉讼程序价值与其主客体关系中主体性内容息息相关, 故而明晰相关主体的内涵, 对更好地理解与构架民事诉讼程序价值有突出作用。本文将对民事诉讼程序价值的相关主体概念进行多角度辨析, 从而立足与民事诉讼程序价值的主体性特征进行分析, 望浅知拙见得以洗尽铅华, 得寻本质, 为深化司法改革与程序完善提供相关思路。

  关键词:民事诉讼程序价值主体性; 程序主体; 程序价值主体; 程序正义;

民事诉讼法

  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纵深发展, 我国在司法实践中对民事诉讼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更好的构建与完善, 但同时, “重实体, 轻程序”的历史特点与司法观念仍较为明显, 诉讼程序的相对弱化不利于更好地发挥程序的积极作用, 平衡审判权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民事诉讼程序价值是民事诉讼法静态构建与动态运行的理论基石, 明晰民事诉讼程序价值所针对的主体, 并据其主体性质更好地发挥程序价值的优势与作用, 将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有机结合, 对我国当前民事诉讼法进程与变革的发展具有举足轻重的影响。

  一、民事诉讼程序价值的主体性要求

  民事诉讼法律程序的主体性原则要求程序的设计构想以及动态运行应符合程序主体的意愿, 同时应当赋予权利主体以足够的权利。民事诉讼程序价值在初衷与目的设计上突出当事人的程序主体性质, 旨在于民事诉讼程序中保证司法活动得以尊重当事人的相关诉求与意志, 保障其自由选择的权利, 达到诉权与审判权相互制约的实现。其自身的特点直接与程序价值的主体的诸多特点相互联系, 或而从不同的方面与角度反映与表现着程序主体性的内容。

  民事诉讼法的程序价值指向的是价值主体与价值客体之间需求与满足的对立关系, 程序价值的指向应当以价值主体的归宿与目的相契合, 才能发挥程序的多种功能, 实现其内在价值与外在价值。民事诉讼的内在价值趋向于实现价值本身的实现, 立足正义、自由与效益三个角度, 体现着不同层次的价值要求的同时也在分属其不同的范畴之内进行规范与约束。而外在价值旨在强调实现程序的外部优势, 通过进行程序约束与制度建设以求达到由形式正义通往实质正义的跨越, 并由程序树立一定的诉讼权威与诉讼秩序。

  着眼三个细分的内在价值, 我们可以分别分析内在价值实现与价值主体之间本质上的联系。首先从公正角度来看, 实现朴素的自然正义正是抽象的权利主体的抽象诉求所在, 公正价值所追求的法官的绝对中立性与当事人两造的平等性均为保障价值主体实现其自身诉求的要求。其次, 程序自由强调保障权利主体的自由行使选择权与处分权, 不受审判权不合理压制的同时也免受外部权力或相关势力的左右;同时, 程序效益要求在保证诉讼合法合理进行的同时要将时间与金钱成本考虑在内, 以实现诉讼成本最小化而诉讼正义最大化。

  民事诉讼程序价值的外在价值为实体公正价值与秩序价值, 是以实体目标的实现来衡量价值的标准。通过发挥程序的工具性优势, 可以更好地将自由裁量权控制在合理的范围之内, 避免“实体价值滑坡”倾向, 为所谓的实体正义不断扩大裁量权, 擅断专权而导致程序的空泛化形式化, 进而贬损当事人的相关诉讼权利。此外, 程序所维护的稳定与一以贯之的结构, 为程序的可预测性与权威性服务, 更好地确立诉讼秩序, 一方面限制了法官专断的恣意可能性, 也为当事人的信赖利益与预测程序进程提供更好的条件。从工具性价值的角度来讲, 通过程序正义从而实现实体正义, 实现一定的诉讼秩序价值, 可直接作用于特定或不特定的相关权利主体, 为当事人提供更有利的制度保障。

  分析至此, 民事诉讼程序价值的主体性体现在价值的实现与价值主体的需求休戚相关, 故而立足于其所针对的主体, 并明晰其界限与关系, 才能更精准地定位权利主体的需求与位置, 才能进一步结构民事诉讼程序价值目标。下面笔者将针对民事诉讼中所涉及的几类相关主体范围进行分析, 以整理民事诉讼程序所针对的相关主体。

  二、民事诉讼程序所针对的主体辨析

  (一)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指在民事诉讼法律法规调整下在民事诉讼进程中形成的以诉讼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在民事诉讼进程中是诉讼权利的享有者, 诉讼义务的承担者, 是民事诉讼法律中最广泛的主体范畴。就当事人 (权利主体) 而言, 为追求解决纠纷与保护自身权益, 就需要在诉讼中承担相应的义务, 并在相关当事人之间之间形成争讼关系。相对地, 从公权力的角度来看, 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 权力主体的审判权与权利主体的诉讼权利形成了诉讼程序中的一大基本矛盾, 形成了相应的审判法律关系, 二者地位与对立方式的影响诉讼程序的科学与否。

  由于民事诉讼程序进程的多维度多角度,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具有较明显的复合性质, 故而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包括争讼法律关系中的法院与当事人之间的对立、争讼当事人之间的诉讼纠纷关系、行使监督权的检察院与法院之间的检察监督关系与其他辅助诉讼进程的其他诉讼人参与人。

  (二) 民事诉讼主体

  民事诉讼主体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参与诉讼进程并对诉讼进程有直接影响的相关人员, 分为两个层次, 分别为进行审判主持工作的审判人员、以及具有特定诉讼资格的当事人。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与民事诉讼主体存在一定的交叉与联系, 但二者的范围与界限却不能将之混淆。通常诉讼主体均为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 但反之却不尽然,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强调在民事诉讼中静态的复合社会关系, 存在多维度关系构建, 而民事诉讼主体强调被赋予相应推进诉讼进程的诉讼资格, 对诉讼程序的动态推动具有直接影响的法律地位。

  (三) 程序主体

  法律程序主体是指法律程序中, 依法进行相应活动的相关人员。程序主体要素与程序客体相对应, 是法律程序的重要要素之一, 对法律程序的静态构建与动态运行具有直接作用。诉讼程序涉及两类不同的主体结构, 一方面, 如何处理审判权与诉权之间的平衡, 是诉讼程序制度设计极为重要的环节, 直接影响了这一对程序主体的基本矛盾是否可以很好的协调, 以防止审判中审判权力的扩张与倾斜。另一方面, 作为权利主体范畴的程序主体, 如何运用科学的程序形态与程序规则以达到自身争议得以更好解决, 权益的损害与诉求得以弥补与取得, 是程序构建的第一要义。

  从哲学的角度来看, 程序主体以程序为基本系统, 将审判权力主体与当事人作为程序存续与运行的基本单元, 而程序主体是程序进行开始、发展甚至消亡的必要动因, 与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与诉讼主体相比较而言, 更注重相关人员在程序中的基础作用, 强调了程序本身, 也强调了程序主体不仅是程序的组成部分, 也在一定程度上体现着程序的相关特点。科学的程序将促使当事人更好地实现权利, 流于形式的程序与不尽合理的程序将阻碍当事人需求与目的的实现。

  (四) 民事诉讼程序价值主体

  民事诉讼程序价值主体是相对于客体而言进行的定位, 民事诉讼价值指向的目的与归宿应当以满足主体的需求为准绳, 这就意味着, 保障相关主体的权益以更好地实现其诉求, 是民事诉讼程序价值实现的应有之义。肖建国教授在《民事诉讼程序价值论》中以公力救济型程序价值的主体结构为例子进行了分析, 主张在特定的主体结构之下, 权利主体是民事诉讼程序价值的主体, 而相关权力主体及其行为则是民事诉讼程序价值的客体。在确立了享有诉讼权利的相关权利主体是价值主体之后, 立足于民事诉讼主体的价值需求, 以解决诉讼纠纷, 实现当事人的诉讼目的, 更好地保障当事人在诉讼中的相关权利, 这系列相关的制度设置与程序规范便正是民事诉讼程序价值的内核所在。

  上文所述各概念辨析, 在民事诉讼程序价值中均具的主客体地位, 从马克思主义哲学的角度来分析主客体之间的关系, 在民事诉讼过程中, 程序价值蕴含在主客体的实践交互之中, 二者相互反映并对对方产生多层次多角度的影响。

  三、结语

  民事诉讼程序价值的实现往往是通过内部主体客体构造的发展和变化外化而成的, 故而对程序价值相关主体的研究对实现其目的价值具有重要作用。民事诉讼法程序价值是在法哲学范畴对民事诉讼程序应然层面的讨论, 通过对一系列诸如价值主体与客体的构造关系、程序价值目标等要素的分析, 可以更好地为我国当前的司法实践提供指导。法律的发展变革与进步往往通过法律程序的进一步完善与发展表征出来, 趋近完善的程序与制度的设立, 对我国乃至世界法律的变革与发展具有重大历史性意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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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试论法律关系的构成[J].赵思思.法制与社会.2012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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