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同一事实重复起诉,法院判决驳回
一、案情简介
2009年1月13日,郭某与案外人某房地产公司签订《住宅内部申请认购书》,认购公司开发的C户型联排别墅,2012年2月17日,原、郭某双方签订《购房权转让协议书》,约定郭某将购房名额转让给杨某,杨某支付郭某转让费170000元及郭某先行交纳的200000元诚意金。2013年11月15日,杨某代签了郭某的名字,与房产开发公司签订了《确认书》,载明:您《住宅内部申请认购书》所约定的开发项目经政府规划主管部门审批后项目名称、产品类型、具体面积等均有所调整……认购产品及认购面积由208㎡、C户型变更为277㎡、E户型。2016年7月6日,杨某作为原告起诉了郭某,要求返还转让费、购房诚意金并支付违约金,该案生效判决确认:2013年11月15日,杨某代郭某同开发公司签订确认书……2014年7月10日,双方共同至开发公司处,由杨某向开发公司提交退款申请,表示自愿放弃内部认购资格,杨某、郭某签订委托书一份,约定郭某委托杨某办理关于退款事宜,并判决郭某返还杨某转让费170000元、购房意向金200000元。现郭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杨某支付给郭某造成的损失183122元。
律师接受杨某委托,担任杨某二审代理人。
二、案件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规定:“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需具备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及主观过错四个要素,郭某主张杨某侵权,首先应当就杨某实施违法侵权行为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杨某实施的行为不存在侵害郭某权利的故意,双方在其后一并提交退款申请,放弃了认购资格,最终导致了郭某承担退款的诉讼义务,与本案诉争的签署确认书变更房型的行为没有关系,故杨某郭某主张的转让款和诉讼费损失与其主张的侵权行为没有因果关系。杨某郭某要求郭某杨某承担财产损害赔偿责任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
此外,针对本案事实,已经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下达了民事判决书判决郭某退还杨某相关款项,案件纠纷已处理完毕,但郭某仍就针对同一事实向法院起诉,虽然起诉理由不一样,但实质上仍属于同一纠纷,依据一事不再理的原则,其诉求无法得到法院支持。
三、判决结果
本案一审判决驳回郭莫的全部诉讼请求,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四、律师建议:经法院处理的纠纷,不能再就同一事实重复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一百二十四条条第(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就案件纠纷而言,需要积极应诉,在案件的两审程序中将案件处理好,案件一旦终审判决,要另案起诉或者申诉、抗诉,都是难上加难的事情。
案件案号:(2018)云01民终26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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