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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盟商因货物质量被索赔,可以要求公司赔偿吗?

发布日期:2020-03-05    作者:张静律师

律师解答:可以。如确因加盟后公司提供的货物质量不合格,造成对客户的赔偿,该损失可以向公司主张赔偿。
       判决书节选: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本案系因双方就赔偿问题多次协商不成而成讼,双方就质量问题的违约责任未作出明确约定,综合考虑华某公司在交易中作为涉案“佰粤”牌内涂塑管的生产商及特许人,授权筑某公司作为全国独z家代理商的情况,华某公司应当向筑某公司提供符合质量要求的产品,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现筑某公司遭案外采购方索赔产生相关损失,而本案华某公司未提交涉案产品质量合格的相关证据,也不要求对涉案产品质量进行鉴定,则应当由华某公司承担产品质量不合格的完全责任。由于相关款项由筑某公司对案外人进行赔偿或从案外人对筑某公司的货款中扣除,则华某公司应当对筑某公司予以赔偿,金额为“某城项目”赔偿款63887.02元、“某剧院项目”赔偿款23000元、“珠某局项目”赔偿款5.5万元,共计141887.0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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