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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集体将国有土地出租,租赁合同有效吗?

发布日期:2020-03-09    作者:张静律师

律师解答:无效,如土地的性质为国有土地,则村集体对国有土地即无所有权也无使用权,无权出租。租赁合同双方对合同无效都有过错,各自承担各自的损失。
      经一审法院向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调查,涉案《租地协议》项下土地无用地单位权属资料,该土地权属性质为国有;一审判z决后,广州南沙开发区土地开发中心向一审法院说明涉案《租地协议》项下土地的权属自2009年2月19日广州市番禺区某经济合作社交地之日起就不再属于该经济合作社,而是属于国有土地。因此,在没有征得国有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同意使用及租赁的情况下,某村委会与某工程部签订涉案《租地协议》,由某村委会出租国有土地给某程部使用的行为,属于侵z占土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关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z占土地的强制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关于违反法律、行政z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的规定,涉案《租地协议》为无效合同。某村委会认为涉案《租地协议》项下土地属于其及其有权使用该土地的主张,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
      一审判z决认定某村委会对涉案《租地协议》项下土地享有使用权,理据不充分,本院予以纠正。某工程部认为涉案《租地协议》为效力待定合同的上诉主张,缺乏法律依据,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虽然本院审查涉案《租地协议》效力的事实和理由并非某村委会起诉请求的事实和理由,但人民z法院在民事诉讼中有依法审查合同效力的职权,且涉案《租地协议》侵z犯了国家利益,故本院仍对一审法院作出的确认涉案《租地协议》无效的判z决予以支持。某村委会未经国有土地管理部门同意而出租国有土地,某工程部未了解土地权属而承租国有土地,双方对涉案《租地协议》无效均有过错,故双方分别预交的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双方各自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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