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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减资登了报但未通知债权人,股东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吗?

发布日期:2020-03-11    作者:张静律师
    律师解答:公司减资必须在作出决议后10天内通知债权人,并30天内在报纸上公告,少做一样,股东都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下面这个案件,只登报未通知债权人,股东仍在减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判决书节选:
    关于两被告是否应当承担责任问题。《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本案中,被告张某作为第三人锦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2014424日出具的《保证函》落款签名,在没有相反证据反驳的情况下,被告张某或者第三人锦泰公司对原告所享有的债权应当是明确知道的,故两被告或第三人锦泰公司在201471日作出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会决议后依法应当通知债权人即本案原告,两被告或第三人锦泰公司对减资决议进行登报公告并不足以免除其对原告所负有的法定的通知义务。如两被告或第三人锦泰公司履行了对原告的减资通知义务,则原告有权依法要求第三人锦泰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现因第三人锦泰公司没有依法对原告履行减资通知义务,危及了原告债权的实现,第三人锦泰公司减资程序存在瑕疵,其股东即本案两被告不能免除其充分足额出资的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告张某、卜某共同作出股东会决议决定对第三人锦泰公司减资的,并据此完成了后续的减资登记备案手续,结合本案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张某、卜某应当共同在违法减资800万元本金的范围内对第三人锦泰公司根据生效民事判决而对原告所负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考虑到第三人锦泰公司减资前的章程约定未缴部分的出资将于二年内缴足以及本案原告诉请标的涉及的数额,对800万元本金的利息部分,本院在本案中不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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