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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防派出所与邵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20-03-17    作者:肖升东律师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02民初135号原告:即墨市公安局黄龙庄边防派出所法定代表人:陈昊星,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彬,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磊,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邵刚,男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峰峰(邵刚之女)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升东,山东青凯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即墨市公安局黄龙庄边防派出所与被告邵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5日立案。即
        墨市公安局黄龙庄边防派出所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双方签订的《军队房地产租赁合同》已经解除;2.邵刚向即墨市公安局黄龙庄边防派出所返还承租的房屋;3.诉讼费由邵刚承担。邵刚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不属于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邵刚的住所地和涉案不动产均在青岛市即墨区,故本案应由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5]7号)第一条的规定,当事人住所地均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3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3,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
        本案中,即墨市公安局黄龙庄边防派出所诉讼请求涉案诉讼标的额未达到本院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的标准,故邵刚的管辖异议成立,本院对此予以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由于涉案房屋所在地为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故本案应当移送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处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谢雄心审判员  侯 娜审判员  孙 琦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杨倩倩 书记员 韩明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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