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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盖房工人摔伤(死),包工头和房主如何承担赔偿责任比例

发布日期:2020-03-21    作者:崔新江律师

公民的生命健康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
      1993年6月29日国务院公布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关于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从事建筑施工的个体工匠,除承担房屋修缮外,须按有关规定办理施工资质审批手续。
      从事房屋建筑,对建筑施工安全有特殊的注意义务的规定。
      建设部1996年颁布的《村镇建筑工匠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建筑工匠应当依照本办法进行资格审定,取得村镇建筑工匠资格证书。未取得村镇建筑工匠资格证书,不得承揽村镇建筑工程。”
而目前农村的建筑工匠取得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者寥寥无几。
      作为领工者(工头)有责任充分注意施工中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以保障其人身安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责任。
      《建筑法》第22条规定,建筑工程实行直接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
      一般情况下,伤亡者本人存在对自己安全注意不够的过错,应自负相应的民事责任。有些案件中,其本人的过错还很明显,甚至是造成其伤亡的主要因素,这时其本人应承担较多的责任。但不宜承担主要责任。此类案件划分责任的原则是过错原则加公平原则。施工者本人受了伤,如让其承担主要责任,就过分强调了过错责任原则而忽略了公平原则,有失偏颇,社会效果也不好。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雇佣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向他方提供劳动,他方给付报酬的合同,提供劳动的一方为雇员,支付劳动报酬的一方为雇主。
      雇佣合同一般以书面形式存在,但是在一定情况下,以口头合同也可认定雇佣关系的存在。 
      雇佣关系存在与否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受雇人是否为雇佣人所选任,并从事雇佣活动时受雇主的控制和监督,即双方是否形成了从属关系;
      二是当事人之间是否为一方提供劳动,另一方给付报酬。

      文章内容来源于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案例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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