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法律常识 >> 经济常识 >> 查看资料

关于南京工资仲裁时效有新规

发布日期:2020-03-28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记者昨日从南京市劳动仲裁部门获悉,今后涉及工资争议的仲裁案件,申诉时效将从劳动者实际追偿之日起计算,向后推延60天时间,过期不申诉的,将不予受理。

  据介绍,很多职工都知道劳动仲裁申诉时效为60天,可不确定该从什么时间开始计算,一旦超过了申诉时效,那么自身的合法权益就无法得到维护。根据仲裁部门作出的新的解释,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因工资支付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应当从用人单位明示拒绝之日起算;用人单位未明示拒绝支付工资的,应当从劳动者实际追偿之日起算。该规定是对工资争议发生之日即工资争议申诉时效起算日期所作的具体界定,也是认定工资劳动争议申诉时效的关键问题。

  另外,在涉及劳动关系认定的仲裁案件中,按照有利于劳动者的原则,用人单位对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社会保险费记录、考勤记录、招工登记表、报名表等证据负有举证责任;劳动者亦有责任提供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初步证据,如工作证、上岗证、服务证、工号卡、出入证、健康证、银行工资卡等证明身份的证件,其他劳动者证言等。对于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应当予以确认。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刘海鹰律师
辽宁大连
李晓航律师
黑龙江哈尔滨
朱建宇律师
山东菏泽
陈宇律师
福建福州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孙志军律师
湖北武汉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77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