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合建纠纷属于宅基地买卖类纠纷吗?
发布日期:2020-03-30 作者:张静律师
农村合建房屋合同,一般是指一方提供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另一方出资建设房屋,并按照一定比例分配建成后的房屋与宅基地使用权的合同.实践中,农村合建房屋合同通常表现为以下几种形态:1.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人提供宅基地,本村其他村民提供资金或者宅基地使用权人与本村其他村民共同出资,以双方名义共同建房,竣工后双方分配房屋.2.宅基地使用权人提供宅基地,村外农民提供资金合建房屋,竣工后按约定比例分配房屋.3.宅基地使用权人提供宅基地,城市居民提供资金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配房屋.
农村合建房屋合同中,一方即宅基地使用权人提供宅基地的使用权,在其宅基地上与他人合建房屋,在房屋建成后双方按约定的比例分配房屋的所有权,由于在我国建筑物与其所占有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是不可分离的,所以合建房屋合同履行的结果,实质上是使出资人也取得部分宅基地使用权,即部分宅基地使用权在实质进行了转让,只不过这种转让是以特殊的形式表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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