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买卖合同无效,购房款利息要赔偿吗?
发布日期:2020-03-31 作者:张静律师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关于争议焦点一,马卖家除返还购房款之外是否还应向陈买家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马卖家明知农村宅基地住房不能出售给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外的其他人,却为了经济利益将涉案房屋出售,多年后又在房价大幅上升时起诉要求返还房屋,以获得更大的利益,应承担买卖行为无效的主要过错责任,理应赔偿陈买家因合同无效所致的损失。马卖家关于其仅需返还购房款给陈买家,无须承担赔偿责任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合同无效,陈买家亦有过错,故因合同无效所导致的购房款利息损失,应由陈买家自行承担,一审法院判令马卖家支付购房款利息欠妥,本院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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