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3月,《浙江省生育保险暂行规定》出台,对我省行政区域内的生育保险政策进行了统一。为此,市政府发布了《关于修改〈宁波市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的决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订了相应的实施细则,对我市的生育保险政策进行了调整,并将于7月1日起正式施行。那么,新的生育保险政策作了哪些修改?生育保险的缴费比例是多少?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要符合哪些条件?生育津贴如何计算?诸如此类的问题引起了广大职工尤其是女职工的极大关注。记者特地走访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请专业人士为我们细细解答。
据介绍,我市修改后的生育保险政策,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作了调整:
缴费满6个月才能享受待遇
按照省生育保险政策有关“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满6个月”的规定,将我市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缴费条件,由原来的3个月调整为6个月。这对减小生育保险基金的压力、抑制参保中的投机行为都会带来好处。
解读一:
享受待遇,先得符合三项条件
按照新的生育保险政策规定,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是职工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所在用人单位按规定为其参加生育保险并履行了缴费义务,且为其缴纳生育保险费满6个月。职工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前在同一统筹地区范围内变换用人单位且未间断缴费的,变换前后用人单位为其缴费的期限可连续计算。二是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的,范围包括:(1)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第一胎子女的;(2)符合再生育一胎子女条件并经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的;(3)符合(1)、(2)项生育条件但妊娠后流产(引产)的;三是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
解读二:
单位要尽缴费义务,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根据《宁波市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实施意见》,用人单位应以在职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作为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基数,按照0.5%至1%的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市本级统筹范围内的用人单位缴费比例为0.5%。如果按最低缴费基数,即上年月社会平均工资60%(目前为1194元)缴费,用人单位每月应为每位职工缴纳6元的生育保险费;如果按上年月社平工资(目前为1989元)缴费,用人单位每月应为每位职工缴纳9.9元的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用人单位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结的,应当依法清偿欠缴的生育保险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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