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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祭奠权”遭侵犯是可索要赔偿

发布日期:2020-04-02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例一:母亲去世遭隐瞒

  妹向哥讨要精神损失费

  母亲去世两年后,两个女儿方才知晓,二人认为哥哥李某没有尽到告知义务,使她们没能参加母亲的葬礼,丧失了“祭奠权”,给她们造成了精神上的痛苦和伤害,要求法院判决哥哥赔偿精神损失费各2万元。法院审理后认为,母亲去世,哥哥没有尽到告知义务,使姐妹俩没有参加祭奠和葬礼,有违公序良俗,哥哥应作出一定赔偿。此案经法院调解,哥哥自愿赔偿两位妹妹精神损失各5000元。

  法官点评:我国民法尚无明确规定“祭奠权”,但是民法通则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公民有权参加直系亲属的葬礼,有权对已去世的亲属表示祭奠,这体现了我国社会生活中基本的伦理道德观念,是大家在日常生活中均应遵循的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是一种优良的社会公德和民间习俗,理应得到法律的认可与保护。

  案例二:矿渣掩埋父亲坟墓

  子女索赔迁坟费

  被告张某在房山区开采铁矿砂时,将采矿废弃的矿渣推至旁边的一处墓地附近,后雨水冲刷使砂土淤积漫延,把宋家五子女父亲的坟墓部分掩埋,坟墓周边绿植被破坏,地表无法恢复原状,子女只得将父亲的坟墓迁走。法院审理此案认为,张某的行为侵害了五原告对父亲的祭奠权,要求张某赔偿迁坟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2万元。

  法官点评:张某未尽到管理义务,致使采矿废弃的矿渣掩埋他人坟墓,导致宋家不得不迁坟,不仅影响了子女的正常祭奠,也伤害了子女的感情。对此,法官指出,如果当事人能证明侵权事实,除了可以要求对方赔偿实际损失外,还可以要求一定数额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案例三:儿子擅移父亲骨灰

  遭全家起诉

  李女士已年过八旬,其丈夫去世后骨灰一直存放在房山区良乡某公墓。去年清明节,李女士前往墓地祭扫时,却被公墓管理员告知其丈夫的骨灰已被儿子移至昌平区八达岭某公墓。李女士认为,儿子在未通知自己,也未征得其他兄弟姐妹同意的情况下,擅自迁移丈夫骨灰,造成自己及其他子女祭奠极为不便,使自己身心遭受极大伤害,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儿子将丈夫的骨灰迁回良乡某公墓。法院最终支持了李女士的诉讼请求。

  法官点评:由于重男轻女的思想,很多儿孙辈把长辈的骨灰当做“私有财产”,随着自己迁居,擅自转移长辈墓地、骨灰,这种行为不仅侵犯了其他亲属的正当权利,也不利于亲属之间的团结和睦。法官提出,祭奠权在实质上是基于传统习俗而产生的一种权利,具有较为丰富的内涵,包括亲人死亡情况的知情权、安葬权、墓碑署名权、保持墓碑及坟墓完整权等,对他人祭奠权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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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祭奠权又称“悼念权”,它是民事主体基于亲属关系以及其他非亲属的社会关系,产生的一种对死者表示追怀和敬意而举行仪 式的权利。狭义的祭奠权仅指自然人进行祭奠的权利;广义的祭奠权还包括法人和其他团体举行祭奠活动的权利,如法人或其他团体对历史事件、重大事故中的遇难 人士,以一定的形式表示纪念而举行祭奠活动的权利。通常所言的祭奠权仅指狭义的祭奠权。

祭奠权具有以下明显特征:

第一,祭奠权是基于血缘或者婚姻形成的亲属关系而产生的一种权利。从祭奠产生的基础来看, 祭奠权属于一种身份权,它来源于配偶关系、父母子女关系以及其他亲属之间的身份利益而产生的权利。作为对已故亲属的祭奠权,这种权利产生于具有亲属关系的 成员一方的死亡。祭奠权由所有具有亲属关系的成员共同拥有。因此,每一位具有亲属关系的成员在行使这一权利时,都应当相互尊重对方的这一权利,不得随意侵 害他人行使祭奠权,使祭奠权的内容真正得以实现。

  第二,祭奠权具有相对独立性。祭奠权虽然派生于亲属关系,但并非完全依附于亲属权。亲属身份的丧失并不必然会带来祭奠权的丧失。养子女基于生父母产生的祭奠权,并不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归于消灭。

  第三,祭奠权在主体上没有严格范围的限制,具有无限的亲系延伸性。按照传统习惯和道德伦理的要求,所有具有亲属关系的成员都能够成为祭奠权的主体,对已故亲人享有祭奠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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