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乏事实依据、职权依据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被依法撤销
发布日期:2020-04-03 作者: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律师】北京**律师事务所 赵*律师、王**律师、陈**律师
【被告】淄博市某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案情简介
孙先生系淄博市某村的村民,1999年初为了支持村庄发展,他与村委会签署协议承包村里的土地建设养殖场,并依约向村委会缴纳土地租赁费用。
2018年11月22日,淄博市某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向孙先生下达《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将该养殖场认定成了违法建筑,并要求孙先生于2018年12月4日前自行拆除。孙先生对此很费解:为什么自己经营多年的养殖场突然之间就变成了违法建筑?
2018年12月10日和17日,某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分别又向孙先生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
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孙先生决定寻求专业人士的帮助,最终,他找到了北京**律师事务所的赵*、王**、陈**三位拆迁律师为其维权行动保驾护航。
律师指出,某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对涉案建筑物的建造时间以及是否位于城市规划区内未作出认定,亦没有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涉案建筑系违法建筑。因此,某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缺乏事实依据、职权依据,应当予以撤销。
随后,律师指导孙先生向淄博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
胜诉
最终,淄博市某区人民法院支持了京平律师的观点,作出如下判决:撤销被告淄博市某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18年12月17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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