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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结婚3年,彩礼能否返还?

发布日期:2020-04-06    作者:柳基伟律师

案情概要:
        原告庄XX与被告顾XX于2016年12月28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未能建立起夫妻感情。被告顾XX曾在2019年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后庄XX考虑挽回没有同意。半年之后,庄XX对二人的夫妻感情不抱任何希望,因此提出离婚,并要求被告返还彩礼。 
        被告顾XX同意离婚,但主张庄XX对其存在欺骗行为。而庄XX则称,双方结婚之前、结婚之后均未发生性关系。 
        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顾XX是否需要返还彩礼,作为原告的代理律师,本人认为双方自始至终没有发生夫妻性关系,而且双方在婚前、婚后同居时间过短(累计在一起的时间不过月余),因此符合我国《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所规定的双方登记之后没有共同生活的认定,因此被告顾XX需要返还原告彩礼。 
        被告态度坚决,不同意返还。后经调解,被告妥协,当庭给付彩礼30000元,当事人一手拿调解书,一手拿返还的彩礼款,本案至此终结。 
        柳律微评: 
        1、本案当事人曾私下沟通过,但是在彩礼返还问题上被告的态度极为坚决,因此最终未能协商一致,当事人无奈提出诉讼,希望通过诉讼的方式来解决这一问题。柳基伟律师与当事人接触后,认定本案的关键焦点首先在于同居生活的认定,即原告主张双方没有同居生活、没有夫妻性行为,如何确定这一事实;其次,是否给付彩礼的举证问题,即如何证明自己给付过被告彩礼以及给付的数额问题,毕竟现实中一般都是现金给付而很少有转账付款的,更没有让女方家出具收条的可能性。 
        2、按照代理律师的思路,以上两个焦点问题都一一化解,最终被告当庭给付彩礼的目的得以实现。 
        3、返还彩礼的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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