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痔疮手术后发生脑卒中遗留八级伤残,法院怎么判?

发布日期:2020-04-10    作者:110网律师

【摘要】原告因大便带血至被告行手术治疗,术后诊断为多发性脑梗死。原告认为原告目前身体的八级残疾与被告医疗过错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系,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2019年9月16日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未能结合原告自身存在糖尿病、高血压等基础疾病的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对原告存在术后可能发生脑血管意外风险认识不足,未尽到高度注意义务,承担20%的责任,赔偿52861.81元。
【关键词】医疗纠纷,糖尿病,高血压,手术,脑梗死
一.司法案例
        原告于2018年10月8日因大便带血至被告入院治疗,查血糖为15.8mol/L,入院诊断1.肛乳头肥大;2.环状混合痔。2018年10月8日,被告在对原告骶麻下行肛乳头切除术、混合痔外剥内扎术。 
        手术后原告感双下肢无力,不能自行站立,原告吐词不灵利,感上肢麻木,查瞳孔等大等圆,对光反射尚可,口眼无明显歪斜,测血压150/90mmHg,考虑到原告有脑梗的可能,建议转上级医院进一步治疗。2018年10月10日,原告转入x大学第二附属医院治疗,入院诊断:1.多发性脑梗死;2.高级血压2级;3.二型糖尿病。 
        2019年9月16日法院判决,被告某肛肠专科医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魏某某赔偿人民币52861.81元。
二.律师点评 
        导致原告目前身体状况的疾病为脑梗,脑梗有保守治疗和溶栓治疗,溶栓治疗的时间窗口为6个小时,脑梗的前驱症状无特异性,可以做脑CT和磁共振排除,呕吐、头晕目眩不是脑梗的特异性;无法确认原告脑梗是否发生于10月8日20时至10月9日10时之间,根据病程记录,原告脑梗出现在10月9日10时,在确认原告出现脑梗之后,因被告无治疗条件,故转诊至二附院治疗,是符合治疗规范的。 
        被告对原告存在术后可能发生脑血管意外风险认识不足,未尽到高度注意义务,存在过错,原告起病症状不明显,不具有特异性,给医方及早诊断带来一定难度,与原告“脑卒中后遗症”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过错在损害后果中的原因力评定为轻微因素;魏某某腰因双侧小脑半球、右侧桥脑急性脑梗塞遗留不完全运动性失语,评定为八级伤残。被告的上述行为经某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确认。 
        原告魏某某因大便带血至被告就诊,原告与被告形成医疗服务关系,被告负有提供安全医疗服务的义务。根据鉴定意见,结合本案具体案情,本院确定被告应承担20%的赔偿责任。关于原告主张的各项损失赔偿基数,本院认定前述合计为214309.04元,被告应承担20%即42861.81元。本院另酌定精神损害赔偿金为1万元。
三.难点解读 
        被告认为,被告对原告实施手术前及术中,原告状况都是正常的,原告并没有表现出手术不适应的相关症状;原告发生脑梗时是被告院内医护人员及时护理原告家属才知晓,而不是原告家属向被告提出的;出现这种状况的主要原因是错过了最佳治疗时机,是原告自身造成的,被告在下午5时前后多次告知,但是原告家属迟迟未采取及时措施,在被告与二附院的距离不是很远的情况下,原告拖到晚上7时才就诊;护理期间并不存在疏于护理,被告没有过错,不应当承担责任。 
        但是,依据病历记载,术后原告即出现呕吐症状,被告以麻醉反应为由未作处理。其后原告渐序出现发音不清、吐词含糊、面部麻痹、口角歪斜、上肢麻木感、双下肢无力、不能自行站立等表现,但由于被告医务人员疏于巡护,一直未能发现处理。 
        2018年10月9日,原告家属发现原告异常表现,一再寻找被告经管医师,被告才考虑到原告脑血管意外事件的可能,建议转上级医院进一步治疗。因入院时已错过脑梗治疗有效时间窗口,二附院只对原告行保守支持、康复治疗。2018年10月23日,原告从二附院出院至具状之日,仍存有肢体偏瘫、发音不清、行走不能等身体功能障碍,生活自理能力大部丧失。 
        原告认为被告医务人员在明知原告有异常高血糖不适宜急诊手术的情况下,贸然实施手术,存在无手术指征强行手术的过错。其次被告在原告术后疏于观察,对原告呕吐、言语不清、肢体麻木无力等表现未能及时发现和处置,使原告脑血管意外未能得到及时诊断和治疗,导致原告错失有效治疗时间窗口,造成身体终身残疾。 
        但原告起病症状不明显,不具有特异性,给医方及早诊断带来一定难度。医方对原告肛乳头肥大、环状混合痔的诊断明确,无明显手术禁忌症,手术方式选择正确。综上所述,医方对原告术后可能发生脑梗的认识存在一定的不足,与原告脑卒中后遗症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过错在损害后果中的原因力评定为轻微因素。
四.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五.小结 
        原告年龄较高,既往有高血压、糖尿病史,入院检查血糖为15.8mol/L。原告为心脑血管疾病高危人群。在原告术后当日出现恶心、呕吐、头晕、目眩、次日上午讲话吐字不清的临床症状时,医方虽行对症处理,但未能结合原告自身存在高血压、糖尿病等基础疾病的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对原告存在术后可能发生脑血管意外风险认识不足,未尽到高度注意义务,存在过错。

【参考资料】1.医疗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五十四条附案例解读。2.医疗纠纷诉讼:延误最佳手术时机,导致头部外伤患者抢救无效死亡。3.医疗纠纷:临床试验不良反应与医疗过错,共同致患者成植物人状态。4.医疗纠纷:急性广泛前壁心肌梗死,未及早开通相关动脉致患者死亡。
【作者声明】本文为真实司法裁判案例,仅供以案释法之学习交流。若有侵权之处烦请告知删除。文中隐去当事人名称、属地信息。插图无版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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