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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深圳十大“民告官”案--黄文堂等人诉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不履行工伤保险待

发布日期:2020-04-10    作者:罗水平律师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8)粤03行终18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住所地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8005号深圳人才园5楼,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11440300455766715H0
法定代表人吴登记,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穆一,系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罗水平,广东中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文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家恒,
法定代理人黄文堂, 。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懿萱,
法定代理人黄文堂 。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蓝胜贵,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覃利秋,
五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胡子德,广东墨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深圳南山区平山百荣电子来料加工厂,住所地广 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松白路南岗第二工业园第三栋,组织机构代码 X1893671-2o
负责人方日映,系该厂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婷,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因黄文堂、黄家恒、黄懿 萱、蓝胜贵、覃利秋诉其核定工伤待遇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 盐田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8行初120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原审查明的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审理的是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作出深工保不决字(南西)(2016)第002号《深圳市工伤保险待遇不予支付决定书》的合法性。伤亡职工蓝春荣因工作时间、工作场 所突发疾病而亡,属工伤,但蓝春荣并非以自己名义参加工伤社会保险,并未与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之间构成工伤保险法 律关系,其依法可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无法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作出的涉案《深圳市工伤保险待遇不予支付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改判。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 理局的上诉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 撤销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8行 初1202号行政判决。 
        二、 驳回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文堂、黄家恒、黄懿萱、 蓝胜贵、覃利秋的诉讼请求。 
        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被上诉人(原审原 告)黄文堂、黄家恒、黄懿萱、蓝胜贵、覃利秋负担。上诉人深 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预交的上诉费人民币50元,由本院予以 退回。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杨克成
审 判 员 王成明
审 判 员 王强力
书 记 员 叶益力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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