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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肺结核案例解读,看误诊医院是否担责的法律认知

发布日期:2020-04-12    作者:110网律师

【摘要】患者因咳嗽、咳痰三次到被告医院住院诊治,被诊断为肺部感染给予抗炎治疗。后外院诊断为肺结核,并医治无效死亡。2019年10月31日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在诊疗过程中对排除肺结核诊断欠规范、使用抗菌药物欠规范、无指征长疗程使用激素及未尽到转院义务等过错。患者的死亡是多种原因导致的,还有其他严重肺部疾病共同所致。酌定被告承担50%责任,赔偿共计133377.50元。
       【关键词】#医疗纠纷#,#社会#,#肺结核案例解读#,#误诊#,#损害赔偿# 
       一.司法案例 
       2017年11月2日,患者因病到被告处住院就诊。半月后不见好转,家属要求转院,被告承诺可以治疗,至2017年12月29日,病情仍未好转,遂要求出院。2018年1月7日,患者进入x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肺结核、呼吸功能衰竭、慢性支气管炎。2018年1月18日,患者转入x市第三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浸润型肺结核、慢性阻塞性肺病伴有急性加重、合并肺部感染、Ⅱ型呼吸衰竭、肺性脑病,于2018年2月6日死亡。 
       2019年10月31日法院判决,被告某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安葬费、交通费共计133377.50元。 
       二.律师点评 
       患者病程长,临床症状高度怀疑肺结核,被告只有2次痰找菌检查,痰培养见口腔正常菌群生长后未复查;第二次住院只有一次痰找菌检查结果,对肺结核的细菌学实验检查欠规范,存在过错;在患者机体抵抗能力降低的基础上,使用广谱抗菌药物过长,易导致机体菌群失衡及细菌耐药,进而继发真菌等二重感染,抗菌药物使用欠规范; 
       被告由于技术条件限制,在患者感染控制不佳,病情反复时,未尽到建议转上级医院进一步治疗;长疗程超生理剂量糖皮质激素使患者的炎症反应增强,细胞免疫、体液免疫功能减弱,浸入到体内的病菌不能得到控制时,在激素的作用下,原来已控制的感染可重新活动起来,常见者肺结核感染复发。 
       经鉴定,被告在诊疗过程中对排除肺结核诊断欠规范、使用抗菌药物欠规范、无指征长疗程使用激素及未尽到转院义务等过错,该过错与患者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建议医疗过错参与度为同等原因力。司法鉴定中心系具有相应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为原被告协商选定,且鉴定人员亦具备鉴定资质,鉴定程序合法,对该鉴定机构在组织听证、听取专家意见并查阅大量相关学术资料的基础上出具的鉴定意见,对该鉴定意见予以采信。法院认定总损失为266755.00元,由双方平均分担损失,即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33377.50元。 
       三.难点解读 
       当医患纠纷出现之后,双方当事人均要面对客观的事实,正确的对待已有的矛盾,以积极的态度依照现行法律规定解决。并非患者在医疗过程中,凡是没有医治好的,医方均要承担责任,医方是有条件地承担责任。医方是否违反诊疗规范,是否有过错,过错程度多大,需依照专业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意见作为裁判依据。 
       患者2017年4月26日第一次在被告医院住院时被告未按医疗规程进行查痰。2.患者需氧兼性厌氧培养显示其口腔分泌物明显,被告未按要求为其补做或加强进一步的检查。3.患者患有严重的“陈旧性肺结核”,每日午后未对其测体温。4.患者患有“陈旧性肺结核”,入院后盗汗严重,未对其做相关抗结核检查和相应对症治疗,延误了抢救时间。5.患者第一次入院23天,被告未对患者做任何检查对症治疗,延误了抢救时间。 
       被告辩称,原告的诉讼请求与被告没有关联性,不应承担责任。原告诉称2017年12月29日之后,原告多次要求转院治疗,被告迟迟不让患者转诊,治疗期间病情未见好转不属实。原告诉称因被告存在误诊、漏诊致病情加重,最终导致死亡,与客观诊疗情况不相符。患者最终身故并非被告方诊疗行为不当所致,是因为有其他重大疾病。 
       住院期间,病情未见好转,患者及其家属一再要求转院治疗,主治医生给患者书面承诺材料“肺部感染属于医院能治愈的疾病,不能为你办理转诊手续”,被告坚决不同意患者转院,导致患者病情持续恶化,延误最佳抢救时间,最终导致抢救无效死亡。 
       结核疾病属于可控性疾病。从原告诉讼的事实与理由及几家医院医疗诊疗记录中可以看出,患者并非简单的肺结核疾病,同时患有其他肺部疾病 (慢性阻塞性肺病伴有急性加重合并肺部感染,呼吸衰竭、甲状腺功能减退症肺性脑病、低蛋白症)。患者的死亡是多因素造成的,包括还有其他严重肺部疾病共同所致,也包括家属放弃抢救在内。 
       四.小结 
       被告方对患者是否有结核病按照相关诊疗规程进行了至少有三份痰标本的细菌学实验检查,符合肺结核诊疗规范。被告不存在被告误诊,被告方对原告诉称的结核病进行了规范的诊疗,只是因为医疗条件有限,未能检测出结核病菌。外院是通过纤支镜检查才确诊患者的肺结核病。原告认为,由于被告在诊疗过程中,存在多个过错导致病情加重死亡。最终法院认定被告在诊疗过程中欠规范,存在一定的过错,参考鉴定意见,需承担50%的责任。 
       【参考资料】1.医疗纠纷:未能及时诊治阑尾炎致穿孔伴腹膜炎,造成患者九级伤残。2.医疗纠纷:高烧腹痛误诊为急性胃肠炎,致双侧输卵管切除八级伤残。3.医疗纠纷:参加临床试验因入组错误,且未行血压监测致脑出血死亡。4.医疗纠纷:对胸痛未及时正确诊断,贻误主动脉夹层动脉瘤治疗时机。 
       【作者声明】本文为真实司法裁判案例,仅供以案释法之学习交流。若有侵权之处烦请告知删除。文中隐去当事人名称、属地信息。插图无版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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