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民商类案例 >> 拆迁安置案例 >> 查看资料

【胜诉公告第3815起】申请信息公开遇无理补正要求,诉自然资源部获胜

发布日期:2020-04-17    作者: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胜诉公告第3815起>
【原告】郑先生等29人
【代理律师】北京**律师事务所 王**律师、邓**律师、贾**律师
【被告一】福建省自然资源厅(以下简称“福建自源厅”)【被告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以下简称“自然资源部”)

情简介
        郑先生等29人在福建省泉州市某区某村拥有房屋,该房屋位于某区改造项目的征收范围内。因补偿纠纷,郑先生等29人委托了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王维雪律师、邓红欣律师、贾毅超律师组成的维权团队代理自己的案件。
        为核实该征收行为的合法性,京平律师指导郑先生等29人通过邮寄方式向福建自源厅递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其房屋所在地块被征收为国有的批准文件及征收红线图。2018年12月27日,郑先生等29人收到福建自源厅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以下简称“被诉告知书”),要求他们补正准确的文号或批次号。
        律师指出,普通公民无法获知政府信息的具体文件名、文件号等信息,继而指导郑先生等29人向自然资源部申请行政复议。2019年3月7日,自然资源部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以下简称“被诉复议决定”)维持了福建自源厅的告知书。京平律师认为被诉告知书和被诉复议决定均违法,故指导郑先生等29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胜诉
        最终,法院支持了律师的意见,作出判决如下:一、撤销被告福建省自然资源厅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二、撤销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三、被告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对原告郑先生等29人的政府信息申请重新作出答复。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孟凡兵律师
江苏南京
马云秀律师
广东深圳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宋昕律师
广东深圳
毕丽荣律师
广东广州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邹坤律师
上海黄浦区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王海波律师
安徽合肥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98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