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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债务人无法还款,抵押物能否直接归属债权人?

发布日期:2020-04-27    文章来源:互联网
当债务人无法偿还欠款的时候,债权人能否将用作抵押的房产直接占有,如果借贷双方已经约定了,不能还款后房产直接归债权人,那么这样的约定是否合法有效?本文作者已多年的办案经验为您详细讲解债的抵押问题。案情:双方约定,若债务人无法偿还欠款,房屋直接归债权人所有

  胡某和王某共建了一幢楼房用于出租。2004年5月,胡某因公司资金周转不开,遂向钱某借款30万元,约定还款期限为3年,钱某提出要胡某用出租的楼房作为抵押,约定“欠款到期不还,抵押楼房归钱某所有”等内容。之后胡某将该登记为自己名下的房屋办理了抵押登记并将产权证书交付钱某。2007年胡某公司破产,无力偿还借款。同年5月,钱某找到胡某要求协助办理过户手续,遭到拒绝,钱某随即起诉,要求法院根据抵押条款,强制将该房屋过户。诉讼中法院查明,该房屋为胡某和案外人王某共同共有。

  律师说法:

  本案关键在于抵押物可否直接抵顶债务。

  根据《民法通则意见》第89条中的规定,“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本案中,此幢楼房是胡某和王某的共同共有财产,但作为物权凭证的房屋所有权证书上登记为朗某一个人所有,并没有其他共有人,并且已经办理了关于该房屋的抵押登记。根据《物权法》第106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1)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3)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根据该规定,胡某将该登记为自己名下的房屋办理了抵押登记并将产权证书交付钱某,应当认定钱某是善意第三人,善意取得抵押权,该房屋抵押权生效。

  同时,根据我国《物权法》第186条规定,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作为抵押权人的钱某却与胡某约定“欠款到期不还,抵押楼房归钱某所有”等内容,这明显违背了上述法律的规定,应认定为无效。根据我国《合同法》第56条第2款规定,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7条规定:当事人在抵押合同中约定,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的内容无效。该内容的无效不影响抵押合同其他部分内容的效力。双方对楼房归属的约定条款虽然无效,但关于该房屋的抵押担保还是有效的,钱某可以根据<物权法》规定与胡某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或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但不能要求直接将该房屋过户至其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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