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视居住的适用对象有哪些
发布日期:2020-04-28 作者:许仙凤律师
凡具有下列八种情况之下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
(四)对拘留的犯罪嫌疑人需要逮捕而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的;
(五)提请逮捕后,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需要复议、复核的;
(六)移送起诉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需要复议、复核的;
(七)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
(八)持有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出境证件,可能出境逃避侦查,但不需要逮捕的。
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为加以监视、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关于监视居住的对象,我国刑诉法作了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63 条、第94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7 条、第63 条针对一些特殊情况作了补充规定。根据这些规定,除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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