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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与有效辩护

发布日期:2020-05-13    作者:高瑞腾律师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价值在于完善刑事诉讼程序,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办理刑事案件的效率。

        所谓“认罪”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罪行和犯罪事实,仅对行为性质提出异议,或者仅对定罪量刑非关键性的细节提出异议的,不影响认罪的认定。“认罚”,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愿意接受处罚。这里的“罚”,既包括主刑,也包括附加刑。 
        司法机关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当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法定、酌定的量刑情节,综合考虑认罪认罚的具体情况,依法决定是否从宽、如何从宽。 
        认罪认罚量刑从宽的幅度,整体原则是“认罪认罚越早,从宽幅度越大”。山东省《认罪认罚实施细则》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后果等,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提出量刑建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侦查阶段始终认罪认罚的,从宽幅度比自审查起诉阶段始终认罪认罚的可以增加5%以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审查起诉阶段始终认罪认罚的,从宽幅度比自审判阶段始终认罪认罚的可以增加5%以下。在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过程中,律师要向被告人讲清楚认罪认罚的含义、价值、法律后果等,充分尊重被告人的主观意愿。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律师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律师担任辩护人,应当依法独立履行辩护职责。但是,辩护人依法行使“独立辩护权”与认罪认罚制度并不矛盾。对于定性错误、证据不足的案件,即使被告认罪,律师仍可以独立发表辩护意见。应当注意的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表示自愿认罪,但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不影响“认罪”的认定。 
        关于认罪认罚适用的限制,山东《认罪认罚实施细则》规定,对于严重暴力犯罪,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犯罪,重大职务犯罪,以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敏感案件,尤其是认罪价值不大、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应当慎重严格把握。因民间矛盾纠纷引发的犯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行较重、人身危险性较大的,或系累犯、再犯的,从宽幅度应当从严把握。另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表示认罪认罚,但确无能力退赃退赔、赔偿损失或者缴纳财产刑保证金的,从宽处罚幅度与已经退赃退赔、赔偿损失或者缴纳财产刑保证金的相比应当从严把握。 
        目前,认罪认罚实施细则出台不久,司法效果有待实践检验。律师在办理认罪认罚案件过程中,应及时转变辩护理念,以取得最佳的辩护效果。 
        第一,辩护重心前移。将辩护重心前移的理念,得到了陈瑞华等知名学者的支持,也是广大律师提升辩护质量的途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律师要在审查起诉阶段有所作为,应当在侦查阶段就开始行动,为推进认罪认罚工作做足准备。 
        第二,及时跟进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部分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就已近成为定局,但绝不能忽视开庭时的辩护工作。由于认罪认罚案件的办案期限短,需要律师律师在开庭前做好辩护方案,及时应对办案过程中的新情况。 
        第三,以有效辩护为原则。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律师要以合作性辩护为主,对抗性辩护为辅。当事人构成犯罪的案件,律师要向检察官提供充分、可靠的量刑意见,力争说服检察官采纳。定性错误、证据不足的案件,要坚定无罪辩护或轻罪辩护立场,捍卫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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