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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拒绝分割补偿款,能否要求返还原房产?

发布日期:2020-05-23    作者:靳双权律师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蒋予以撤销。)

一.基本案情
原告诉称
       原告余某三诉称:原告与两被告遗赠纠纷一案,已经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决位于某某省某某市某某区某某路XX1号房产50%的所有权归原告所有。在遗赠纠纷诉讼程进行过程中,涉诉标的物已经拆迁,所得房屋拆迁赔偿款等各项补偿费用共计730000元已由两被告擅自领取。遗赠纠纷终审判决生效后,原告与两被告多次沟通返还房产拆迁补偿款等各项补偿的50%即365000元,两被告均不予配合,致使原告得到胜诉判决后合法权利无法实现。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现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两被告返还原告位于某某省某某市某某区某某路XX1号房产拆迁补偿款等各项补偿的50%共计3650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原告在诉状中明确说明了原告与两被告遗赠纠纷案已经做出判决,原告承认该遗赠纠纷案诉讼过程中标的物已经拆迁,赔偿款已经到位。该遗赠纠纷案已经处于执行中,原告本应持生效法律文书向执行机关申请采取执行措施,并非要通过本案来解决。应驳回其诉讼请求。诉讼请求中包含的赔偿款其实就是涉案标的物的一切,显然本案的诉讼请求也包含于原遗赠纠纷案的诉求范围之内。生效的法律文书明显违法,证据和相关法律规定均应该认定原被告之间的遗赠纠纷应该是遗赠抚养纠纷而不是遗嘱,所以该生效文书不应认定为遗嘱,法律规定原告显然不是法定继承人。赠抚养关系中被告认为原告未尽到义务,不应享有遗赠中权益。

二.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1日,某某公司对位于某某省某某市某某区某某路XX1号房产进行了安置补偿,共补偿73万元,某某公司于当日向张某二、张某一分别转账365000元,张某二、张某一出具了收条。 
       2017年6月5日,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就上诉人余某三与被上诉人张某一、张某二、余某四、余某五、余某六遗赠纠纷一案作出终审判决,判决:“位于某某省某某市某某区某某路XX1号房产50%的所有权归原告所有。”该判决生效后,余某三要求张某一、张某二返还属于自己的50%安置补偿款,遭到拒绝,遂诉至本院,双方争议成诉。

三.法院判决 
       一、被告张某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余某三拆迁安置补偿款182500元; 
       二、被告张某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返原告余某三拆迁安置补偿款182500元。

四.律师点评 
       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已确认余某三对案涉房屋享有50%的所有权,因案涉房屋产生的拆迁安置补偿款也应当由余某三享有50%。《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第四十二条规定:“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依照上述法律规定,被告张某一、张某二各自收取案涉房屋安置补偿费365000元,二被告应当返还各自领取补偿款的50%,即182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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