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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集体土地后,村民阻挠使用能不交租金吗?

发布日期:2020-06-02    作者:张静律师
律师解答:可以。如果村民阻挠导致无法使用土地,属于“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的情况,可以拒绝交纳租金。如下面这个案件,法官不但判不交租金的2年是合法的,还判合作社退还从阻挠使用土地时的租金。
判决书节选:
    关于双方在履行《土地合作协议》过程中是否存在违约行为的问题。协议签订后,下某合作社已将涉案土地交付汤某使用,汤某亦已向下某合作社缴纳了20112012年度的土地租金。后因下某合作社部分社员屡次阻碍汤某使用涉案土地并经常上访,致使汤某无法正常利用涉案土地进行生产经营。对此,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而双方签订的《土地合作协议》第十三条也约定,下某合作社负有保障生产环境之义务。但在下某合作社部分社员阻碍汤某正常使用土地的情况下,下某合作社未能举证证明其已尽到积极进行沟通、协调和劝阻等义务,故对于涉案土地因社员阻碍导致不能正常使用的情况,下某合作社具有一定责任。因此,法院认定下某合作社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违约行为。因下某合作社未能履行保障汤某正常使用涉案土地的义务,汤某未再继续缴纳2012年后的租金,符合《合同法》第六十六条关于“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的规定,故法院对于下某合作社要求汤某支付2013年至2014年租金的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汤某要求返还2011年、2012年两年租金的诉讼请求。(2015)穗增法民三初字第X号案、(2016)粤01民终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查明,20114月开始下某合作社村民阻挠汤某使用涉案土地,导致汤某无法正常使用涉案土地,因此对于汤某在20114月至201212月期间的租金损失,应当由合同违约方下某合作社承担。因此汤某要求返还20114月至201212月的租金95025元(54300/12个月×21个月),理据充分,法院予以支持。汤某主张要求下某合作社返还20111月至3月的租金,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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