状告教育考试院湖南一考生已败诉
因不服高考语文得分,并质疑2014年高考湖南文综第25题参考答案,家住北京的某报湘籍专栏作家张某状告湖南省教育考试院,诉请法院判令考试院公开2014年湖南高考命题人员名单、命题和评分程序、作文阅卷者,以及文综第25题参考答案的依据和理由。近日,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就此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张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某参加了2014年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在考试成绩及参考答案公布后,原告认为语文、文综两科某些题目出题过偏,导致自己考试成绩过低,与实际水平不符。2014年7月14日,原告张某向被告湖南省教育考试院递交申请,要求公开:一、2014年全国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湖南省考题中语文科命题人员名单、命题及评分程序和“作文”评分标准;二、2014年全国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湖南省考题语文卷评分情况;三、湖南省高考2014文综第25题评分标准答案的依据和理由。2014年7月23日,被告对原告作出《关于张某同志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答复》,并于当天按照原告提交申请时所留地址邮寄给原告。答复认为:1.原告申请公开的2014年全国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湖南省考题中语文科命题人员名单、命题程序和“作文”评分标准以及湖南省高考2014文综第25题评分标准答案的依据和理由,属国家秘密事项,不能公开。2.原告申请公开的语文科目评分程序被告已多次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并在答复中再次介绍了评分程序。3.原告申请公开的2014年高考语文卷评分情况,经被告复核,原告的语文成绩没有差错,并详细列举了原告语文卷各题的具体得分,合计得分72.5分,公布成绩为73分,全省语文科目的平均分为94.37分(2013年为93.62分、2012年为92.62分),不存在原告所认为的题目出题过偏的情况。原告不服,遂诉至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认为:一、根据教育部会同国家保密局制定的《教育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第三条第(三)项和教育部办公厅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评卷工作考务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命题人员名单、命题程序、评分标准均属于秘密级事项。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因此,原告申请被告公开的第一项内容中除“评分程序”外的其他部分均属于国家秘密,不能公开。二、原告申请被告公开的第二项内容及第一项中的“评分程序”,被告已经予以公开。三、原告申请被告公开的第三项内容,经查,2014年湖南省高考使用的文科综合试卷由国家教育部考试中心统一命题,试卷答案及评分参考也是由教育部考试中心统一提供,因此该试卷试题答案的依据和理由不属于被告公开范围。综上所述,被告在收到原告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予以书面答复,已经依法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原告的各项诉讼请求均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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