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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无正当理由不到庭 法院按撤诉处理

发布日期:2020-07-03    作者:王宇航律师
原告无正当理由不到庭 法院按撤诉处理
  “袁某,因你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将依法按撤诉处理。”近日,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审理了原告袁某诉被告韩某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法院遂裁定该案按自动撤诉处理,随后向原告送达了裁定书。
  据了解,为修建养猪场,韩某向袁某租赁挖掘机、铲车等机械设备使用,双方结算后,约定韩某于2019年10月1日和2019年春节分两次支付袁某机械租赁费共计40000元。约定日期届满后,韩某未按约支付,袁某遂起诉至法院。
  南川法院受理该案后,与原被告取得联系,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4月27日开庭当天,距传票通知的开庭时间过去已四十分钟,原告袁某某及其代理人的身影依旧未出现,也没有与法庭电话联系。鉴于大观镇近期因高速修路经常堵车,承办法官电话联系袁某询问是否被堵车在路上,袁某的回答却是:“我忘记了开庭时间,现在也有事不能来开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鉴于袁某无正当理由未参加庭审的现实情况,承办法官裁定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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