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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拒交公告费法院可否裁定按撤诉处理?

发布日期:2017-03-13    作者:蒋艳超律师
  【案情】

  某法院受理甲电器城诉胡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穷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均无法将应诉通知书、传票等诉讼文书送达至胡乙,遂向甲电器城负责人说明需公告送达。甲电器城负责人因为担心最终还是拿不到货款,于是拒绝支付公告费。

  【分歧】

  此时法院可否裁定按撤诉处理,存在两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法院可以裁定按撤诉处理。理由是: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公告费应当属于其他诉讼费用范畴,当事人逾期不交纳包括公告费在内的诉讼费用,法院有权按撤诉处理。

  第二种观点认为,法院裁定按撤诉处理的依据不足。理由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原告拒不预交案件受理费时,法院才可裁定按撤诉处理,而公告费虽属于诉讼费用范畴,但毕竟不同于案件受理费。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主要理由如下:

  第一,拒交案件受理费才可按撤诉处理。《民诉法司法解释》第213条规定:“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从该条文可知,只有在原告拒不预交案件受理费时,才可裁定按撤诉处理。而从案件受理费与公告费的概念就可看出,案件受理费并不包括公告费。案件受理费是指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依法应向人民法院交纳的一定费用,主要包括:一审案件受理费;二审案件受理费;再审案件中,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需要交纳的案件受理费。公告费是指诉讼过程中因公告发生的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该费用由人民法院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刊登公告的媒体,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

  第二,登报并非公告的唯一方式。《民诉法司法解释》第138条规定:“公告送达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和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信息网络等媒体上刊登公告,……。人民法院在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的,应当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张贴过程。”根据该条的规定,公告主要有以下两种方式:一是在法院公告栏和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二是在报纸、信息网络等媒体上刊登。除报纸刊登外,其余方式并不需要支付公告费。因此,当事人拒不支付公告费时,法院可以选择其余方式向受送达人公告送达诉讼文书,案件继续审理。

  综上,法院不能以当事人拒不支付公告费为由裁定按撤诉处理,而应该采取在法院公告栏和受送人住所地张贴的方式进行公告,案件继续审理。
责任编辑:元春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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