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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三国法》复习笔记: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发布日期:2020-07-04    文章来源:互联网
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意思自治是指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一致的意思表示自由选择支配合同准据法的一项法律选择原则。它自16世纪法国学者杜摩兰倡导后已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接受。

  (1)意思自治的理论基础除了它具有确定性、一致性、可预见性及易于解决争议的优点外,还在于资本主义自由经济的发展为该原则的产生提供了社会基础,当时盛行的平等、自由思想为其产生奠定了思想基础。而私法上的契约自由和私法自治必然要求国际私法领域有与之配套的制度。

  (2)关于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时间,一般认为既可以在订立合同时选择,也可以在订立合同以后选择,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之后选择或变更选择不得使合同归于无效,或者使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

  (3)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方式包括明示方式和默示方式。各国均肯定明示方式,但对默示方式的态度不同。

  (4)当事人选择法律的对象是任意性的实体法规则,可以是国内法规则,也可以是国际惯例规则,还可以是国际条约规则。

  (5)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常见限制有:当事人的选择不能排除强制性法规的适用;当事人的选择必须是善意的,不能采取法律欺诈手段;当事人应选择与合同有实际联系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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