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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办理手续有多快能办结——离婚后孩子抚养问题怎么处理

发布日期:2020-07-06    作者:庄荣华律师
        离婚成功争得抚养权【3岁女孩】
                            财产折价补偿36万元
                               
江宁区离婚案
                                 
南京离婚律师指导分析

案情介绍:
     委托人系女方,因夫妻感情破裂起诉离婚,委托南京离婚律师代理本次诉讼案件,意在争取子女抚养权以及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

承办法官:任华顺庭长
审理结果:
1、双方离婚;
2、子女抚养权归我方,对方每月支付1100元抚养费;
3、我方获取财产折价款36万元。
4
、诉讼费双方共同承担;
律师点评:
    本次庄荣华律师代理女方进行离婚诉讼程序,通过起诉材料的准备和诉讼意见的安排,男方无奈同意离婚,但是男方房产增值和还贷部分及孩子抚养权是本案重要的争议焦点,双方都希望抚养孩子。
    庭审过程中,律师提出很多女方优势抚养孩子的具体事实情况,孩子出生在女方家庭,出生后一直随女方家庭生活,衣食住行皆为女方家庭在供给,女方父母亦长期协助在家照顾孩子,并且孩子对于母亲的依赖程度高,加之在诉讼离婚过程中,孩子过小,不宜变更抚养环境,也利于保持抚养环境一致,将离婚对孩子的伤害降至最低。
   
在诉讼尾声阶段,庄律师又提供了女方为了争取该名孩子抚养权的决心和抚养意愿,为此庄荣华律师又书写了多方面的抚养权争取的律师意见。
   
最终双方在律师和法官的努力下全面达成了一致。
   本案双方的基本抚养条件相似,对于抚养孩子都具有充分的条件,正是这样的情况,更需要一名专职的、富有长期、充足的诉讼经验的婚姻律师提供诉讼指导和帮助,才能在诉讼的每个环节发挥作用,最后结合本案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以及律师提供的律师代理意见,为当事人谋取财产分割以及子女抚养权的核心利益。
 
【在开庭过程中,庄荣华律师为孩子抚养权、抚养费、探视权提供了完整的律师意见】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4)
江宁民初字第X
    
原告A,女,1985年生,汉族,住南京市秦淮区。
    
委托代理人庄XX。
    
被告B,男,1982年生,汉族,住南京市江宁区。
    
原告A诉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原告A与被告B离婚。
    
二、婚生女C由原告A抚养,被告B201412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1100元至C18周岁止,均于每月月底前付清。
   
三、被告B行使探望权方式为:自20153月起,被告B于每周的星期六上午九点至原告A处接走女儿,并于当日下午七点将女儿送回至原告A处。    
   
四、夫妻共同财产:位于南京市江宁区房屋归被告B所有,该房屋的银行贷款由被告B偿还。其中属于原告A的财产部分折价360000元,由被告B2015512日前付清。若被告B逾期未付,则由被告B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原告A逾期利息。
    
五、各自名下的债权债务、存款由各自享有和承担。
    
六、各自的衣物归各自所有。
    
七、双方无其他争执。
    
本案案件受理费2145元,由原告A负担1073元,被告负担1072元。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捺印起生效。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0一五年三月十一日


   世上美好的东西数不过来,我们总希望得到尽可能多的东西。其实即使拥有整个世界,我们一天只能吃三餐,一次只能睡一张床。欲望太多反而会成累赘,欲望越小,人生就越富足。

律师分享争取抚养权核心有效律师方法:
离婚子女抚养权裁判标准与争取技巧
不论是全国人大的法律规定、最高院的司法解释、最高法大法官的发言、相关会议纪要、司法裁判理念政策,子女利益最大化永远是恒定的大前提。
庄荣华律师现就子女利益最大化这个大概念,结合法律规定与常规司法裁判展开,孩子抚养权的争取技巧和裁判标准具体分述如下。
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召开“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纠纷案件审理情况暨典型案例提示”新闻通报会,“法官建议: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应放首位”。
《广东法院家事审判工作规程(试行)》第二十二条则规定“涉及确定未成年子女抚养权的,申请取得抚养权的当事人应当举证证明其申请符合未成年人的最大利益。”足以证明子女利益最大化是法院确定子女抚养权归属的核心原则。
框架思路(核心的关键五个方面)
一、直接抚养人的抚养能力
直接抚养人的抚养能力。抚养能力应包括抚养人的健康状态、个人品格、受教育程度、经济能力、居住条件和职业状况等因素在内。因为这些因素往往会牵涉到抚养人能否充分行使及负担对子女的权利义务,因此应是首先考虑的因素
司法裁判通常还会兼顾稳定收入、工作时间、性情特点、生活习惯、与孩子的亲子关系、对抚养费、探视权的配合态度,当事人个人素质、家庭环境、父母与子女的感情因素,老年人的生活和赡养状况。

二、抚养意愿
抚养子女的意愿及对子女的感情和态度。因为这些因素关系到抚养人未来是否愿意付出心血,努力谋求子女最大幸福,因此是决定子女直接抚养人应考量的重要因素。
对于离婚后孩子的安置、未来生活、医疗、教育的规划,特别是孩子步入单亲环境必定与正常家庭有所区别,因此实际抚养一方应当付出贡献的更多,才能保护和改善孩子今后的生活状态。
未成年子女抚养规划。内容包括:
(一)未成年子女生活地点;
(二)未成年子女受教育规划;
(三)其他未成年子女成长规划;
(四)实现规划的经济保障。

三、子女特点
子女的年龄和性别。一般情况下,年幼的子女适宜由母亲照顾,而同性别的子女与父母间的沟通较便利和自然,也符合性别发展的规律。因而,可由母亲抚养年幼的子女,而当子女成熟至性别认同阶段,再根据子女意愿考虑由同性别的父亲或母亲抚养
从孩子年龄角度分析

1、子女两周岁以下
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2、子女两周岁以上
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3、子女八周岁以上
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未成年子女意见是法院裁判参考的重要因素,但不代表孩子选择了某一方,该方就100%获取孩子抚养权,人民法院仍然可以依法自由裁量和综合评判。
从长期生活、受教育稳定环境角度分析。
子女受教育环境的继续性和适应性。应考虑子女成长环境及父母所提供照顾的稳定性及继续性的问题,尽量维持子女在父母离婚前后的成长环境(如近亲属照顾、家庭环境和学校或社区等成长环境)的相似或一致。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临近的教育环境,熟悉和成熟配套的生活小区,对孩子入学、生活都有积极意义。
四、近亲属协助抚养等
如近亲属协助照顾的意愿和能力,子女对双方近亲属的依赖关系和感情等,兼顾双方当事人父母年龄、精力、健康、经济等基本条件,入学前、入学后孩子的接送和陪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五、综合情况
抚养方通常不仅需要有良好的综合抚养条件,同时也不应当有不良嗜好,譬如吸毒、赌博、家庭暴力等等。
特别提示:

照顾女方原则是婚姻法对于争取子女抚养权一个重要考量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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