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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婚后拆迁房如何认定是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发布日期:2020-08-01    作者:庄荣华律师
婚姻家事普法 离婚纠纷案件
争取婚后拆迁房屋利益
谈判技巧和律师代理策略
(标准案例示范 )
律师讲解步骤与技巧
(2019-12-11结案)
江宁开发区离婚案件

遭遇:
委托人系女方,在婚后因家庭矛盾、分居矛盾、感情矛盾等夫妻矛盾导致感情破裂,但双方无法协议离婚,当事人最终委托律师庄荣华,争取自己利益最大化;

诉讼决心:
无路可退!!!
坚决维权!!!

目标:
这一次彻底解决离婚问题(本案系第一次起诉)

诉讼简要经过:
法院立案2019-11-21--法院通知调解、开庭--离婚时间2019-12-11(历时1个月不到时间)

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孟如歌法官

案件结果:
1、双方离婚
2、男方婚后获取的拆迁房屋中,给付女方一套完整的经济适用房
3、女方获取的经济适用房若须支付置换差价,则该费用由男方承担
4、男方另行再支付女方240000元补偿款

本案核心的争议焦点有两个:
第一、夫妻感情是否破裂
第二、拆迁房屋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该如何分割?
第三、拆迁房屋其他补偿利益是否该补偿女方?

本案困难之处:
1、本案系第一次起诉离婚,女方要求离婚缺乏法定离婚条件
2、本案起诉之时女方无任何拆迁相关证据和材料
3、本案拆迁房屋可能与男方家人或其婚前利益有关
4、本案拆迁房屋利益已经被男方持有很长时间,有转移风险
5、本案拆迁房屋尚未办理房屋产权凭证,仅有申购手续

本案律师法律服务:
1、律师对本案原告起诉核心案情进行法律梳理
2、律师书写应诉思路和证据清单、调查申请、法律风险控制意见书
3、律师与法院沟通律师法律服务意见
4、律师指导当事人开庭重点和庭审言辞
5、律师集中详细准备感情破裂及财产分割等相关律师意见

特别说明:
本案立案开庭一次即开庭成功,双方离婚问题、孩子问题、财产问题、债务问题全部解决完毕
依照婚姻法规定婚后获取的拆迁房屋利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诉讼过程中代理律师庄荣华通过法庭调查令获取详细拆迁证据与数据信息
在庭前与当事人认真分析和比对夫妻共同财产范围与分割认定方式
最终通过代理律师庄荣华的努力和沟通之下,再经过承办法官组织的多轮调解
双方矛盾纠纷终于尘埃落定,一别两宽。
女方不仅获取了一套房屋,还另外得到了24万的补偿,连房屋差价都由男方全部承担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全部诉讼愿望皆在本次诉讼中完成。

附裁判文书:

江苏省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9)苏0191民初号
原告:A,女,汉族,住南京市江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荣华,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B,男,汉族,住南京市江宁区。
本院于20 1 9年11月2 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A诉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A与被告B自愿离婚;
二、夫妻共同财产位于南京市江宁区秣陵街道甲室房屋及乙室房屋相关权益归被告B所有、位于南京市江宁区秣陵街道丙房屋相关权益归原告A所有,房屋置换价格差价由被告B负担,待房屋过户登记条件成就时,被告B应按照原告A的要求协助、配合原告A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过户期间产生的税费由原告A承担;
三、被告B补偿原告A共计240000元,分别定于2020年1月25日前支付50000元、2020年5月30日前支付50000元、2020年12月31日前支付140000元;
四、双方各自生活用品归各自所有;
五、双方各自名下债务归各自偿还;
六、双方表示无其他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债权、债务需要处理;
七、双方表示无其他纠纷需要处理。
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原告A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孟如歌
二O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见习书记员 朱叶蕾


律师分享离婚核心技巧——婚后拆迁安置的房子是否共同财产
如果要确定婚后被拆迁房屋的性质,即被拆迁房屋是夫妻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还是婚后共同财产?通常有以下几种情况:

1、被拆迁房屋是夫妻一方婚前财产,安置房是按使用人口标准安置的,夫妻另一方有一定的产权份额。
2、被拆迁房屋是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夫妻双方婚后对房屋进行了扩建或者添附,夫妻另一方也有一定的产权份额。
3、被拆迁房屋是夫妻一方父母的财产,安置房是按使用人口标准安置的,夫妻双方均有一定的产权份额。
4、被拆迁房屋是夫妻一方父母的财产,夫妻双方在与父母共同生活期间对房屋进行了扩建或者添附,夫妻双方均有一定的产权份额。另外还有其他一些特殊情况。
法律依据:
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包括:
1、夫妻一方从事职业、工作和业余学习、兴趣、爱好等专用的财产;
2、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
3、一方具有人身性质的补助金、人身保险费、医疗费、伤残费、保健费等;
4、一方在社会贡献中所得的荣誉奖品、奖章等;双方约定为个人所有的财产。
通常在前两种情况下,夫妻双方占安置房所有权的分额有较大悬殊,在具体分配房屋时,应着重考虑所有权分额较多的一方,给予对方相应的补偿;
通常在后两种情况下,安置房所有权的主要分额是夫妻一方父母的,夫妻双方所占分额相对较少,应结合实际情况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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