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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监护不力,在孩子受伤害事故中需要承担责任

发布日期:2020-08-06    作者:郭天喜律师

父亲带着刚满两周岁的儿子小义到自己管理的亲戚家制作腾物的车间(车间当日并未开工生产)只顾做自己的事情,在一个多小时时间里并没有人看管小义,导致小义被无人看管车间内的机器绞断右臂。医院对小义做截肢手术救治。经鉴定,小义伤残程度为5级。小义不得不安装假肢。小义父母以工厂疏于管理,让未成年人进入高危作业间玩耍,且车间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见到导致伤害事件发生,起诉到浙江省潮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57万余元。法院认为,小义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法预见危险性。当日藤编厂在小义母亲管理之下,小义母亲是孩子监护人兼这家工厂管理人员,理应更加尽责,加强监护力度,预见危险并防范危险。但是小义父母没有尽到监护责任,是小义伤害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应负事故主要责任。藤编厂经营者没有预见运转的机器存在微信啊行,允许小义长期滞留工厂内,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承担15%责任。(案例来自人民法院报)

        近年来,监护人监护不力,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事件时有发生。很多时候,追求和谐社会,将死者或者伤者医疗和损失弥补放在第一位,监护人监管不力的责任承担并不到位。这个问题以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导致未成年人受伤害案件责任划分表现尤为明显。
一、未成年人在交通事故中受到伤害,交通警察在划分事故责任的时候,鲜有考虑监护人监管不力对发生交通事故的影响。 
        机动车交通事故是侵权法律关系,监护人监护责任是监护与被监护民事法律关系,在交通事故中,两者可能有交叉。实践中,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注重侵权法律关系中侵权人违法以及过错程度,据此划分责任。很多时候并不考虑监护人监护责任的缺失。造成这种现象,无非以下三个方面原因: 
        1、特定社会发展阶段,负担能力考量。长久以来,受制于社会经济发展阶段所限,“车方”相对于行人“承担能力强”。行人作为相对弱势一方,遭遇“飞来横祸”,生活一下子就陷入困顿,难以为继,甚至治疗和康复都成问题。更不要说让其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呢了。本来,遇到这样的情况,政府社会保障可以解决上述问题。但是,在特定社会发展阶段,政府也不能很好解决这许多社会问题,需要在发展中逐步解决。为了平衡社会关系,构建和谐社会,负担能力强的车方相应的支付能力强,抗风险能力强,略多担负点赔偿责任,也是在其承受范围内,基本可控。在这样的背景下,要让监护人对未成年人在受伤害交通事故中承担过多的责任,是不现实的。不是执法不公平,而是社会发展阶段不允许。 
        2、机动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及“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作赔偿后盾。交强险基金是政府基金,是交给商业保险公司代为运营的公益性和非营利性基金。合法上路行驶的机动车都投保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有交强险基金兜底,可以有效缓解前条所提矛盾。 
        除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绝大多数车辆还投保有商业保险公司承保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有效补足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偿付不足问题。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保费并不贵,对车主来讲,基本上是“以小博大”,以比较低的保费,能投保额度很高的保险。对车主来讲,付出有限。当然了,如果车辆没有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或者保额过低,就会出现新闻里频繁播放的车辆间发生小的剐蹭,把自己的车赔给人家都不够,可能真的会因交通事故赔不起造成破产的。车辆上路行驶,从事故概率讲也是很高了,应当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上路行驶的“豪车”概率,投保合适保额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以保障自身安全。当然了,一定要避免有了各种保险,驾车上路行驶胆子更壮的错误倾向。 
        说到这里,保险公司可能要喊冤了,认为自己赔付过多。这点,保险公司还真别喊冤,在目前的政策环境里,保险是“社会稳定器”,你做的就是这样一个生意。不能收保险费的时候,挺高兴,到理赔时候就不乐意了,肯定不行。再则,法院判决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也是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进行裁判的。法律是公平的,判决是公正的。保险公司在正常理赔的时候,应当消除“怨妇心态”。理赔也是正常商业行为。承保车辆出险是正常经营风险。 
        3、交警自身专业区分过细,民事法律知识需要加强。公安院校专业设置侦查科目比较多,涉及治安管理行政处罚的专业课也很充分,民商事法律科目相对较少。这也是警察的工作职使然。警察不负责裁判和调处民事纠纷,自然在培养警察的院校里面,民商事法律科目比较少。这样就造成了涉及民商事法律关系案件处理上的专业不足。近些年来,社区民警调处邻里纠纷工作增加,警察的法律专业面更宽了很多。
二、罔顾监护人责任,势必不当增加其他责任人责任,不但不公平,也对防止和减少伤害事故的发生没有帮助。社会在发展,人的思想也要与时俱进。社会问题处理规则也是要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同步调整。监护人不可能总是想着疏于履行职责,还能不承担或者少承担责任。监护人及时承担责任,对其也是鞭策,能促使其更好履行监护职责。社会公平建设也要求监护人承担监护不力的责任。监护人及时承担责任,能够更好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
三、构建和谐社会,是建立在事实清楚,法律责任明晰基础上的,责任自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依法承担监护失责的责任,既是法律的要求,也能促进监护人更好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行为能力以及生活能力普遍弱于正常成年人,需要监护人作为“拐杖”或者倚仗。监护人当然要发挥好监护人的作用,保护好被监护人。如果监护人确实不称职,可以依法变更监护人。不能让监护人成为摆设,罔顾被监护人的监护空缺的事实存在。
四、父母监管不力导致孩子受到伤害,父母基于监护法律关系承担责任,是民法责任自负原则要求。父母作为监护人与其他监护人不同,应当更好履行监护职责才好。法律规定让监护人承担责任,目的是促使监护人好好履行监护职责。像小义父母这样的监护人,连自己的孩子都不能看好,或者说不好好看,不让他们承担责任,怎么构建社会公平和正义?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民法典》2021年也要开始实施了,监护人责任会逐步落实到位,责任也会更到位。构建和谐社会需要人人尽责,做好本分,做不好,要依法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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