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论文 >> 其他论文 >> 查看资料

离婚冷静期制度的改革成果与推进建议

发布日期:2020-08-06    文章来源:互联网
摘 要: 离婚冷静期制度的构建对遏制我国逐年上涨的离婚率有着重大意义。以离婚诉讼中冷静期制度为视角, 介绍了在我国家事审判改革背景下离婚冷静期的实践成果, 并从明确冷静期适用范围、区别设置适用时间、完善冷静期制度的配套举措等方面对进一步推进和深化冷静期制度的构建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 离婚冷静期; 离婚诉讼; 家事审判改革;

  Abstract: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system of divorce cooling-off period is of great significance to curb the divorce rate that is rising year by year in China.This paper introduces the practice results of the divorce cooling-down period under the background of the family trial reform in our country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the cooling-off period system in divorce litigation.Suggestions were made for further advancing and deepening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cooling-off period system from the aspects of clearing application scope of the cooling-off period, setting the applicable time differently, and improving the supporting measures of the cooling-off period system.

  Keyword: calm period of divorce; divorce lawsuit; family trial reform;

  2018年8月27日, 民法典各分编草案提请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 婚姻家庭编中增加了有关“离婚冷静期”的规定,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 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 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申请”。此次草案中“离婚冷静期”的条款主要针对登记离婚问题,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 诉讼离婚中的“离婚冷静期”已经数见不鲜。据不完全统计, 至少已经有8个省份的多个地方的基层法院在审理离婚诉讼时推行了“离婚冷静期”这一制度。登记离婚和诉讼离婚本身的差异, 决定了二者在离婚冷静期这一制度的具体设计上也会有较大区别, 本文冷静期的研究仅限于诉讼离婚。

  一、离婚冷静期的设立意义

  离婚冷静期, 是指法官在审理离婚纠纷案件时, 经双方当事人同意, 为其设置一段缓冲期, 给予双方冷静思考、修复关系的时间和机会。

  (一) 离婚冷静期有利于维护婚姻稳定

  婚姻是家庭的基石,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 社会的和谐稳定离不开婚姻家庭的和谐稳定。但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 大众的爱情观、婚恋观产生了较大的转变, 在各种外界因素的冲击之下, 婚姻家庭的稳定性也受到了影响和动荡。在我国, 一定时期内“闪婚闪离”现象涌现, 致使我国离婚率不断上涨[1]。为了遏制逐年上升的离婚率, 维护家庭稳定, 创建和谐社会, 积极探索离婚冷静期制度对减少冲动型离婚有着重大意义。

离婚冷静期制度的改革成果与推进建议

  除闪婚闪离的极端情况外, 大多数人面对离婚问题时或多或少存在着一时冲动, 乃至矛盾和冲突下的不理性。婚姻不是儿戏, 离婚也不只是夫妻双方两个人的事, 受到影响的还可能涉及子女、双方家庭、社会等多个方面。正如婚姻从产生危机到走向死亡需要一个过程, 离婚当事人在此期间也往往会经历一段心理的过渡期。此时若能给予当事人一定的时间使其冷静下来, 理性地分析双方的关系, 充分考虑好子女、财产等问题, 之后做出的离婚与否的决定才更为慎重, 相关的协议安排也会更贴近各方利益。离婚冷静期, 能够减少很大一部分因冲动引发的草率离婚, 对维护婚姻稳定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二) 离婚冷静期制度的建立不影响离婚自由

  离婚自由, 是指夫妻有依法解除婚姻关系的自由。一部分公众对离婚冷静期的诟病在于认为其干涉了自身的离婚自由, 其实不然。自由不是无限制的, 世界上没有绝对的自由, 如哲学家卢梭所说, 人是生而自由的, 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这一观点也同样适用于离婚, 离婚自由在一定程度上也应受制于社会秩序。若不合理限制离婚自由, 任凭当事人随心所欲地行使权利, 必然会给社会的安定和谐带来影响, 由此引发许多负面的社会问题, 例如未成年人犯罪率的提高、社会不安定因素的增多等。

  诚然离婚诉讼中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应当被尊重, 但其条件是离婚当事人居于理性人地位做出意思表示。而此时双方并不一定是理性人, 加之在对抗式的庭审之下, 极易针锋相对、剑拔弩张甚至是互爆隐私, 从而使得大多数人陷入非理性的状态。若此时毫无限制地支持非理性人所做出的非真实的意思表示, 最后反而会导致意思的不自治, 这又何尝不是一种损害了离婚自由原则的做法呢。因此, 从这一角度考虑, 离婚冷静期的建立能够使得诉讼当事人由非理性人过渡为理性人, 从而做出更真实的意思表示, 以维护真正的意思自治, 因此离婚冷静期制度并不必然影响离婚自由, 反而能在一定范围内保障离婚自由。

  二、离婚冷静期制度的改革成果

  2016年4月,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 随后于6月在全国范围内选择约100个中基层法院展开了为期两年的试点工作。在试点工作展开期间, 各地试点法院大胆摸索, 主动汲取国内外的优秀改革经验, 取得了许多优异的改革成果, 如构建多方联动纠纷化解机制、创设以修复为重的审理模式、设立离婚冷静期等。从2017年起, 各地多家法院探索了关于冷静期的不同做法。

  2017年3月, 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人民法院在审理一对“85后”夫妻的离婚案件时, 承办法官发现原告的离婚诉求并不十分坚定, 被告也不愿意离婚, 双方存有和好的可能性, 故向双方适用了四川省第一份“离婚冷静期”通知书。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在改革期间启动冷静期主要是针对于双方争议较大、一方不愿意离婚的案件或考虑到子女中考、高考等特殊情形, 在征得双方一致同意后设置冷静期, 时间不超过半年, 期间有和好意愿的当事人可根据心理咨询师等人的建议填写“修复感情、挽救婚姻计划书”, 该计划书在得到法官许可后, 一方当事人可以采取一系列积极举措来解决家事矛盾, 挽救危机婚姻。两方当事人在冷静期内若遇到特殊情形, 可以向法院申请终止冷静期。

  丹凤县法院庾岭法庭在2017年7月初适用了陕西试点中首份公开报道的离婚冷静通知书, 承办法官在预立案登记后发现双方当事人并无大的矛盾, 遂在做完思想疏导工作后给予双方3个月的冷静期, 希望双方可以珍惜婚姻家庭, 消弭隔阂和误解。

  2018年7月16日, 广东省高院颁布了《广东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程序指引》, 该指引对离婚冷静期进行了较细致的规定, 将其分设为情绪约束冷静期和情感修复冷静期, 并列出了不同的适用条件、期限及规则。情绪约束冷静期主要适用于庭审中情绪过激、继续开庭将显着激化矛盾的当事人, 时间不超过20日;情感修复冷静期主要是在其中一方当事人暂时不同意接受调解, 另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希望能主动修复感情, 人民法院认为在双方确实还有和好可能的情况下所设置, 时间不超过60日1。

  2018年7月18日, 最高人民法院在总结试点工作的基础上, 通过《关于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 (试行) 》正式确立离婚案件设置冷静期不超过3个月, 在冷静期内, 人民法院可以依据具体情况展开调解、家事调查、心理疏导等工作。此次颁布的规定, 既是对之前各地试点经验的高度凝炼, 同时给这项机制的进一步推广设立了根据及导向。

  三、深化和完善离婚冷静期制度的建议

  离婚冷静期自进入公众视野以来, 社会各界褒贬不一, 但在探索与建立一项机制的过程中势必会出现各种不同的声音, 只有在不断的实践中, 取其精华, 去其糟粕, 创建出可复制、可推广的机制, 方能体现法制的进步。因冷静期的适用具有较强的主观色彩, 故为避免离婚冷静期制度在全国范围内推广之后, 各地实践存在较大调整等情况, 应结合实践总结出可操作的适用标准, 让各地法院在执行中有更明确的执行规范。

  (一) 明确冷静期适用范围

  虽然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中已经明确冷静期最长不超过3个月, 但冷静期的适用范围还没有明确标准。尽管学界和实务界的主流观点认为, 设置冷静期主要针对冲动型离婚, 但何为冲动型离婚, 这在法律上尚无明确的界定。一种可能的担忧是, 对于本应该及时判决离婚的案件, 有些法院会错误地贯彻上级意志, “一刀切”地机械司法, 生硬照搬规定, 以设置冷静期为由不做出判决或者拖延判决, 这无疑扩大了冷静期的适用范围, 一旦滥用还可能导致恶性事件的发生。若一味“以冷压判”, 也会违背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因此, 离婚冷静期若想要发挥好的作用, 必须明确适用范围, 合理控制案件适用的“度”。

  离婚冷静期的适用范围大致可以分成以下几种:一是被告不同意离婚, 但明确表示有修复感情、挽救婚姻的意愿和举措, 原告同意给予被告机会;二是当事人在庭审中情绪激动, 存在过激行为, 继续开庭将显着激化矛盾的;三是涉及未成年人利益, 如未成年人正值中考、高考等特殊时期, 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适用冷静期。此外, 若离婚事由中包含家暴、虐待、吸毒、赌博等恶习, 则在选择适用冷静期时要十分慎重, 因为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尤为重要, 应将其置于维护婚姻稳定之上。

  (二) 区别设置适用时间

  以不同的区分原则设置冷静期的时间, 有助于提升司法效率、节约司法成本。

  1.据危机婚姻和死亡婚姻区别设置冷静期

  法院在审理离婚诉讼时, 首先应对诉至法院的离婚案件进行甄别, 以确定婚姻是属于危机婚姻还是死亡婚姻, 进而“对症下药”。实践中, 将“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危机婚姻和死亡婚姻的标准, 危机婚姻多是由于夫妻之间一时的矛盾或一些琐事冲突等引起, 双方感情尚未达到婚姻法和司法解释规定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认定标准, 此时审判机关应避免夫妻双方因不至于离婚的矛盾引发的草率性离婚, 采取适当措施以挽救危机婚姻。法官应视情况为双方设置一个较长的缓冲期, 如2到3个月。同时引入社会力量进行有效帮扶, 使夫妻双方有足够的时间反思彼此存在的问题, 从而更审慎地抉择自己的婚姻。死亡婚姻, 除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已无修复可能的情况外, 还包括当事人下落不明、严重精神病久治不愈、一方残疾等不能继续履行夫妻义务的情形, 此时需根据当事人是否有明显过激的情绪状态, 或是否涉及未成年人利益来决定是否设置冷静期。设置的时间不宜过长, 如可将上限定为一个半月, 因为死亡婚姻中的当事人往往已经无法和对方相处, 亟需从婚姻中解脱出来, 此时应让离婚进程尽快审结, 以避免冗长的诉讼给当事人带来诉累, 前提是在冷静期内对当事人的心理危机进行适当干预, 尽可能减轻离婚对当事人的伤害。

  2.据婚姻关系成立时间长短区别设置冷静期

  当今社会, “80后”“90后”夫妻的离婚率呈上升趋势, 大部分夫妻是“双独”的结合, 往往个性强烈, 遇事互不相让, 常因生活琐事闹得不可开交, 加之结婚时间不长, 感情基础较弱, 冲动型离婚多发, 故更需要冷静期的磨合, 更需要充裕的时间让他们学会包容、理解, 建议设置较长的冷静期;“60后”“70后”夫妻双方生活时间较长, 其感情较之结婚时间相对短的夫妻更为深厚, 遇事后更易相互理解, 家庭的凝聚力更强, 可以将其成年子女作为调解的突破口, 酌情设置一段时间适中的冷静期, 如1到2个月, 帮助双方化解婚姻危机, 以固定原生家庭关系。

  3.据有无子女区别设置冷静期

  韩国为遏制不断上涨的离婚率, 在2005年展开熟虑期试点, 并在2008年建立起完备机制在全国推广实行, 其冷静期时间是依据有无子女而区别设置的[2]。韩国和我国设立冷静期的背景相似, 故其冷静期的设置时间值得我国借鉴, 当然也不可完全照搬。韩国有关熟虑期的规定在韩国民法第836条第2款, 从字面上解读其熟虑期时间有两种:夫妻有子女的为3个月, 夫妻无子女的则是1个月2。事实上这一法条并非单纯地依据有无子女角度进行划分, 而是以是否有需要被抚育的子女为区分原则。因此, 实际上其熟虑期时间分作三种:夫妻有需被抚育的子女为3个月;夫妻若无子女则是1个月;有子女但无须被抚育的, 熟虑期也是1个月[3]。这种时间设置考虑了子女利益原则, 较为合理, 值得我国结合改革实际加以借鉴。

  (三) 完善冷静期制度的配套举措

  1.保障当事人实体权利

  《广东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程序指引》第27条关于冷静期的一般规定提到, “当事人在冷静期内有家庭暴力、吸毒、转移财产、藏匿未成年子女、故意拖延诉讼等情况的, 人民法院应当及时终止冷静期”。法官在使用冷静期前应明确提示当事人, 若在冷静期内遭遇家暴或紧急情况时, 可以申请终止冷静期。如果一方当事人有家暴前科, 法官在选择使用冷静期时要十分慎重, 一旦使用应加大职权干预力度, 适时依当事人申请发出人身保护令, 以维护弱势群体的权益。此外, 法官在为涉及财产纠纷的离婚案件设立冷静期时, 在立案时即应采用财产申报制度, 遵循强制申报、据实申报的原则, 向当事人阐明不据实申报的不利后果, 及时固定双方财产, 以防冷静期内一方当事人蓄意转移、隐匿财产, 从而给另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

  冷静期内, 夫妻双方一般处于分居状态, 目前我国尚缺少婚内分居的具体制度规定, 故可借鉴域外的成熟经验落实分居制度, 使分居期间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得到更充分的保障。

  2.提升法官工作积极性

  冷静期、判后回访等制度势必会给法官带来不少的额外工作量, 值得考虑的是, 在司法改革的大背景下, 是否要将其纳入员额法官的绩效, 若缺少科学的考核, 或许在一定程度上会阻碍法官的工作积极性, 因此建议加快完善对家事法官的系统化培训与考核制度。此外, 也可以回访已结的家事诉讼当事人, 了解他们对主审法官的“满意度”, 不断修缮审判人员在审理时的瑕疵, 倒逼家事法官审理技能的提升和审判工作的改进[4]。唯有以更科学的标准对法官的工作质量进行规制, 方能提升法官的工作积极性, 增强其投身家事审判改革的动力。

  3.引入社会力量

  提高社会力量的参与度, 可以保障冷静期制度运行的有效性。虽然家事法官善于运用法律, 可是在心理疏导、婚姻调适上恐不及心理咨询师、婚姻咨询师等有经验的社会队伍, 因此建议针对社会力量的引进创建一套固定的标准, 让其以社会购买的形式进驻法院。法官设置冷静期时, 可直接联系法院聘用的心理咨询师, 第一时间跟踪介入, 帮助化解纠纷。婚姻家庭咨询师能够对处于感情危机中的夫妻展开心理疏导, 以缓解草率离婚和极端行为, 同时能给处在冷静期的夫妻提供针对性的引导和劝慰, 从而通过调解挽救更多的婚姻[5]。至于冷静期内的回访, 也应由回访员定期展开, 制定并落实相应的回访制度, 以保障在回访的同时让问题得到及时解决。

  四、结语

  离婚冷静期设立的出发点在于让要求离婚的双方更加慎重的对待自己的婚姻, 因为婚姻关系的稳定不仅关系到小家庭的幸福, 更与整个社会的和谐息息相关、密不可分。在司法实践中, 这一制度也绝不是一设了之, 而需要探索出更细化的执行规范, 构建出更完善的操作体系, 从而为其在全国范围内的推广适用打下坚实的基础, 也为未来的家事诉讼特别程序立法作好铺垫。

  参考文献:

  [1]柴少娟.论离婚冷静期制度的建立[D].兰州:兰州大学, 2012:1-2.
  [2]刘红梅.浅析韩国婚姻家事法律发展动向[J].山东女子学院学报, 2011 (6) :79-82.
  [3]贺栩溪.离婚登记中冷静期制度研究[J].枣庄学院学报, 2017 (6) :96-98.
  [4]刘璐璐.我国家事审判方式改革路径探析:以离婚案件为视角[D].济南:山东大学, 2018:28-29.
  [5]周姣.关于离婚冷静期制度的思考[J].法制与社会, 2018 (1) :35-36.

  注释:

  1韩国民法典第836条第2款第2项:协议离婚的, 有应当抚育的子女的, 必须经过3个月;没有应当抚养的子女的, 必须经过1个月之后, 才能从法院领取离婚意思确定书, 履行离婚手续。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徐荣康律师
上海长宁区
程金霞律师
浙江杭州
刘海鹰律师
辽宁大连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邓桂霞律师
山东聊城
陈铠楷律师
四川成都
北京孟宪辉律师
北京朝阳区
王皓律师
黑龙江哈尔滨
李波律师
广西柳州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23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