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掺杂掺假行为如何认定?

发布日期:2020-08-10    文章来源:互联网
《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三十九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生产、销售的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掺杂、掺假是不法分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经常使用的伎俩。掺杂、掺假是指行为人以谋取利润为目的,故意在产品中掺入杂质或者作假,进行欺骗性商业活 动,使产品中有关物质的含量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或合同中规定的一种违法行为。其中,掺入的杂质或其他物质,都是无价值或低价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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