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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者月供逾期,按揭贷款银行扣划开发商的保证金,开发商是否可以向购房者追偿

发布日期:2020-08-20    作者:崔新江律师

债务应当清偿。
        当事人对于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原告XXXXX开发商公司与被告购房者XXXXX平及按揭贷款银行农行XXXXX支行签订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并在借款合同上保证人处加盖公章,担保关系成立,各方当事人均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但被告购房者XXXXX平在获得购房按揭贷款后,未依约按期还款,构成违约,按揭贷款银行农行XXXXX支行直接扣划该笔贷款的保证人即原告XXXXX开发商公司的银行存款代被告购房者XXXXX平偿还按揭贷款,符合三方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原、被告关于原告被扣划保证金后向被告主张违约金及利息的约定标准过高,本院酌情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关于逾期利率的规定,以代偿款项为基数自代偿之日起按年利率24%予以支持。 

        对于原告请求的迟延偿还滞纳金,其性质实为迟延履行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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