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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离婚后成功争取判决离婚案例合集

发布日期:2020-08-21    作者:庄荣华律师

南京判决离婚律师案例一 【秦淮区刑事犯罪离婚案】
首次诉讼快速彻底离婚
南京离婚律师指导

案情介绍:
本案系一起赌博及刑事犯罪引起的感情破裂离婚案件,双方无法协商离婚,女方为此受尽精神折磨和痛苦,希望能够在一次诉讼就彻底解决自己的离婚问题,经过咨询和比较最终选择了南京离婚专家律师代理此案,接受证据材料复印件后律师全程代理此案。

案件结果:
历时3个月不到时间,诉讼成功离婚。2014年2月8日立案,2014年5月4日结案。

律师点评:
快速彻底办理离婚,需要律师的技巧,法官的耐心以及当事人的配合,很多离婚案件当事人私下无法协商,找到律师能够成功快速的办理,正式律师完备的案前准备和合理的调解建议和诉讼谈判,同事当事人也能够积极配合,适当取舍,一举成功。
本案中对方庭审坚决不同意离婚,强调此次刑事犯罪并非是赌博类犯罪,而且双方感情很好,入狱前女方积极聘请律师,入狱后又来看望男方,故感情很好,希望给予一次机会判决不予离婚。
最终律师结合本案的特殊情况以及充分的律师意见,在庭后又补充了当事人家属情况说明和庭后分析意见,无和好可能意见等,最终得到法院的支持,在第一次诉讼过程中判决离婚。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秦民初字第号
原告A,女,1976年生,汉族,员工,住本市。
委托代理人庄XX。
被告B,男,1973年生,汉族,现羁押于xxx监狱。
原告A与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原告A于2014年2月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于2014年4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B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10年通过网络相识,同年8月9日登记结婚。婚前,被告对原告隐瞒住房情况,婚后被告私自将原告多年存款拿走,并将原告婚前自有房产抵押给他人,直至原告替其归还了5万元债务。被告经常以加班为由,夜不归宿,且对婚姻不负责任,不给家里生活费,为此,原告精神受到沉重打击。后被告被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6个月,双方的婚姻已彻底瓦解,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判决离婚。
被告B辩称,原、被告结婚前后感情较好,希望原告等被告刑满后再做决定,给被告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0年通过网络相识,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双方均系再婚,婚前、婚后感情一般。婚后被告将原告自有房屋所有权证用于债务抵押,双方发生矛盾。2013年11月26目,被告被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没收财产五万元。
审理中,原告表示夫妻共同财产另案处理。
以上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结婚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3)年鼓刑二初字第号刑事判决书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系自由恋爱,但婚前、婚后感情一般,双方的婚姻基础不够牢固,且被告在婚后不能对夫妻感情进行有效维系,又因刑事犯罪被判处较长刑期。其行为已伤害了夫妻感情。现原告越诉离婚,足以说明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对于原告起诉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A与被告B离婚。
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6 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曰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两份,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赞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2014年5月4日
南京判决离婚律师案例二首次起诉离婚案庄律师成功争取判决离婚
【江宁区离婚案-第一次诉讼离婚】
被告不同意离婚
法院强行判决离婚
2015年12月18日结案
南京离婚律师指导分析

案情介绍:
本案委托人为男方,双方存在长期多次家庭纠纷且分居时间较长,多次协商无法协议离婚,并没有任何实质性的进展,只能通过诉讼解决离婚问题,夫妻感情确已破裂,通过多方比较男方最终委托南京离婚律师代理本案民事离婚诉讼。

承办法官:陈晓芳法官【少年庭】。

案件结果:
1、判决离婚;
2、唯一住房、车辆归我方所有,我方给付对方财产折价款。
3、子女抚养权、抚养费略;
4、本案诉讼费由双方承担。

律师点评:
本案系一起婚龄10年离婚案件,只历尽一次庭审即成功判决离婚。
快速彻底办理离婚,需要律师的技巧,法官的耐心以及当事人的配合,很多离婚案件当事人私下无法协商,找到律师能够成功快速的办理,正式律师完备的案前准备和合理的调解建议和诉讼谈判,同事当事人也能够积极配合,适当取舍,一举成功. 本案双方分居的起始时间需要再法庭上固定,同时还必须是以感情破裂为由才能成为诉讼角度的法定离婚条件,律师在多次的庭审之中通过巧妙的发问技巧,再配合法官的询问与回答,最终让法官彻底了解到双方的夫妻感情实际情况,同时在双方第二次以及第三次庭审之中,律师又发表了双方在诉讼过程中的感情问题和解决方式,再一次的印证双方无和好可能。
另外本案唯一一套住房与车辆系双方争夺的共同财产范围,特别是房屋问题,房屋近两年一直由女方和孩子在持有使用,但律师成功的引用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以及配套的之前的成功司法案例,成功说服法官判决该房屋归男方,男方支付女方财产折价款。
离婚案件庭审次数越多,涉及的内容就越宽泛需要专职婚姻律师的细心代理才能全面的解决婚姻法律问题,并不是任何一类律师都能有效处理好离婚案件,因此律师在此建议离婚案件当事人必须寻求专业婚姻律师的帮助,才能真正在离婚诉讼庭审之中获取优势。律师提供了专业协议离婚法律文书,双方在夫妻共同财产、子女抚养等问题均达成一致,调解离婚,快速彻底离婚。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江宁民初字第X号
原告A,男,汉族,住南京市江宁区。
委托代理人庄XX。
被告B,女,汉族,住南京市江宁区。
原告A与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B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诉称:其与被告B系自由恋爱,2005年3月18日双方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在处理家庭矛盾的方式上存在差异,经常发生争吵,致夫妻感情破裂。现要求离婚,儿子由其抚养。
被告B辩称:其与原告之间确实经常发生争吵,但其愿意与原告和好,不同意离婚。如果法院判决离婚,其要求儿子由其抚养。
经审理查明:原告A与被告B系自由恋爱,2005年双方登记结婚,2007年生育儿子C。婚初夫妻感情尚可,后双方因琐事产生矛盾,致夫妻感情不睦。2013年1月,被告搬离家中,双方开始分居生活。期间,儿子C随被告生活。2015年1月,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审理中,双方就下列事项达成一致意见:1、C若由原告抚养,原告不需要被告给付抚养费,若由被告抚养,原告自判决生效之月起每月给付儿子抚养费1500元;2、不直接抚养C的一方于每周的星期六上午至对方处接走C,并于次日下午将C送回对方处;3、夫妻共同财产牌号为苏A标志牌汽车归原告所有,由原告给付被告折价款2万元;4、位于南京市江宁区价值在2005年3月按照157028元计算,现价按照135万元计算;5、上述房屋在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偿还银行按揭贷款本金按照86485.86元计算。
另查明,2002年9月12日,原告A与南京市江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契约,购得南京市江宁区室房屋。关于该房屋的处理,原告A要求归其所有,其给付被告折价款45万元;被告B要求房屋归其所有,其给付原告相应的财产折价款。
审理中,因被告不同意离婚及上述房屋的处理未达成一一致意见,调解未成。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户籍证明、结婚证、房屋买卖契约、房屋所有权证、个人明细查询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对原、被告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可能等进行综合分析后,确认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现原告要求离婚,本院予以准许。关于儿子的抚养,根据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的原则,认为由被告B抚养为宜。关于抚养费、探望权及部分财产的处理,双方已达成一致意见,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关于南京市江宁区室房屋,因该房系原告A婚前以自己的名义签订购房合同,并支付首付款,登记在原告名下,应认定为原告的婚前个人财产。关于上述房屋在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还贷及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本院根据双方就房屋价值的约定,照顾子女及女方权益的原则,酌定由原告A给付被告B补偿款48万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A与被告B离婚。
二、儿子C由被告B抚养、教育,原告A自判决生效之月起每月给付C抚养费1500元,至C18周岁时止,当月抚养费均于当月月底前付清;原告A行使探望权的方式为:原告A于每周的星期六上午至被告B处接定C,并于次日下午将C送回被告处。
三、位于南京市江宁区房屋归原告A所有,由原告A给付被告B婚后还贷及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的补偿款480000元。
四、夫妻共同财产:牌号为苏A标志牌汽车归原告A所有,由原告A给付被告B折价款20000元。
五、各自的衣物归各自所有。
上述三、四两项合计500000元,由原告A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被告B。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76元,由原告A负担2676元、被告B各负担2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 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676元。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二0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南京判决离婚律师案例三【秦淮区第一次起诉离婚案】
利用律师谈判技巧成功争取离婚
6个月双胞胎一人抚养一个
2017年4月12日结案
南京离婚律师指导分析

案情介绍:
本案委托人为女方,存在长期家庭纠纷和冲突,男女双方因家庭矛盾无法共同生活起诉离婚,通过多方比较,结合律师对于本案的离婚程序、实体判定标准、婚姻法律规定、过错的认定标准、如何保护当事人财产性权益等实战代理经验,最终委托南京离婚房产律师此案,南京离婚律师仔细研究完当事人的诉讼证据材料后决定全程代理此案。
本案由于属于离婚纠纷案件,适用被告住所地法院,被告经常户籍地在秦淮区,故本案在秦淮法院开庭审理。

承办法官:房春娥法官【少年庭】。

本案2017年2月17日立案,离婚结案时间2017年4月12日,历时1个月左右。

案件结果:
1、双方离婚。
2、双胞胎双方各抚养一个,互不支付抚养费

律师点评:
双胞胎离婚案件相对普通的离婚案件稍显复杂,更加需要代理律师扎实的实战功底,本案离婚纠纷孩子在出生后因家庭矛盾,男方后续不再看望女方及孩子,女方愤怒和无奈委托庄荣华律师团队全面代理本案的离婚纠纷,诉前双方无法对离婚问题达成一致,本案系第一次起诉离婚的示范案例,很多离婚案件原被告之间的矛盾无法调解,是没有找到正确的方法,起诉后如果能够灵活的运用律师代理技巧就容易争取到离婚的优秀案例。
双方对于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抚养费、以及探视问题综合协商有一定障碍,在本次庭审之时,进行了多次的面对面调解和背靠背调解,律师也极力的配合法官希望能够将本案的双方矛盾彻底的调解完毕,达到案结事了、一别两宽的理想结果,最终双方就离婚问题及财产问题也各退一步,综合考虑到了婚姻的无法维持,对于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一并在一次开庭过程中全部陈述解决完毕。
本案从离婚、抚养权的沟通、财产分割等众多问题无法沟通,到本案离婚、孩子问题、财产分割具体操作方案全部达成一致仅仅开庭一次就全部处理完毕。离婚诉讼其实对于夫妻感情的冲击是非常严重的,被告虽然有不同意离婚的想法和意见,但大多数根本无法解决原告坚决离婚的决心,也无力去面对坚决不同意和好的婚姻,孩子在成长过程中长期随我方生活,最终我方也争取到孩子的抚养权。
本案我方在诉中、质证、举证、辩论等各个环节,都竭尽所能的证明我方众多酌定和法定的理由,为当事人提供相应的法律意见,如何提交较多的证据顺序和清单也是本案的重点之一,本案当事人自己保存的证据也非常完整,为提供的法律意见也作出了重要的贡献,律师和当事人有效的配合是使得案件获取成功重要的方式。
大多数诉讼离婚案件都是因为无法协议离婚而引发的,而中国只有两种离婚方式,第一、协议离婚,第二、诉讼离婚,协议不成,只有诉讼一条路,很多当事人惧怕诉讼的方式,而久拖不决,最终即解决不了眼前的问题,更加容易形成新的问题,而且一味的增加短期的分居时间有时并不能有效明显的提高诉讼过程的效果,一名好的离婚律师在为当事人办理快速离婚,需要各种经验和技巧,这更多的来源于大量的离婚案件研究,以及全面代理男方、女方、原告、被告、过错方、无过错方,能够理解和分析各种人群的利益和利弊的权衡方式,才能更加容易有效的提供对方容易接受的调解方案或者庭审意见,当然诉讼调解离婚是一个重要的方式,而举证、质证,如果陈述优势的理由和证据也是律师必修课,善于借助承办法官的力量,协助法官快速高效地办理诉讼案件,也是律师的重要必备力量和手段,在漫长的代理生涯中,律师在诉讼过程中提供的方法都兼备了方方面面的因素,若您有离婚疑难复杂的问题可以咨询律师,他会给你解决方案、案例分析和诉讼全面分析模式,供您在解决协议离婚或诉讼离婚提供很多的思路和参考。
快速彻底办理离婚,需要律师的技巧,法官的耐心以及当事人的配合,很多离婚案件当事人私下无法协商,找到律师能够成功快速的办理,正是律师完备的案前准备和合理的调解建议和诉讼谈判,同时当事人也能够积极配合,适当取舍,一举成功。
离婚案件庭审次数越多,涉及的内容就越宽泛需要专职婚姻律师的细心代理才能全面的解决婚姻法律问题,并不是任何一类律师都能有效处理好离婚案件,因此律师在此建议离婚案件当事人必须寻求专业婚姻律师的帮助,才能真正在离婚诉讼庭审之中获取优势。律师提供了专业协议离婚法律文书,双方在夫妻共同财产、子女抚养等问题均达成一致,调解离婚,快速彻底离婚。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苏民初号
原告:A,女,住本市秦淮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XX。
被告:B,男,住本市秦淮区大。
原告A与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矛矛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B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A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原、被告离婚;2.判决婚生女C由原告抚养,D由被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1000元抚养费,原告不支付抚养费;本案诉讼费由原、被告共同承担。事实和理由:双方婚后因处理家庭矛盾的方式存在差异,致夫妻感情破裂,无法共同生活。双方婚生女C、D均由原告一人抚养。鉴于被告同意抚养孩子,且原告一人无力抚养两个孩子,如双方各抚养一个孩子会很好。现两个孩子均非母乳喂养,被告有充分的能力抚养孩子。孩子六含月大,此阶段分开并不会对孩子造成情感伤害。望法院判如所请。
B辩称,同意离婚。被告无法接受原告父母对被告及被告父母正常生活的过多干涉,及所谓的试探、刁难以及谩骂,双方已无法交流,甚至大打出手,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关于子女抚养问题,被告坚持双胞胎应由一方同时抚养,不宜分离。如果原告在哺乳期内不愿意同时承担双胞胎子女的抚养,被告愿意独自承担双胞胎子女的抚养,并毋需原告给付抚养费。孩子分开抚养在成长过程中是会有伤害的,故被告不乏意分矛抚养双胞胎女儿。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13年经人介绍相识,2014年9月登记结婚,2016年9月至生育双胞胎女儿,取名C、D。双方婚前、婚后感情一般。在共同生活期间,双方为生活琐事产生矛盾。2016年10月16日,原、被告分居。在此期间,C、D随原告共同生活。经原、被告均确认,原告月收入3000元,与其父母、祖父母共同居住100平方米的房屋内;被告月收入12000元至15000元,独自居住在90平方米房屋面内。对于上述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审理过程中,双方对孩子抚养及探视未达成一致意见。经本院调解未果。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系自由恋爱结婚,婚姻基础尚可,但双方婚后为家庭琐事而产生矛盾,影响了夫妻感情。现原告要求离婚,被告亦同意离婚,足以证明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本院对于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对于双方婚生子女的抚养问题,应从双方的抚养条件、抚养能力及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成长等多个方面进行考虑。双方婚生女C、D尚年幼,但因原告A经济收入有限,独自抚养两个女儿确有困难,且被告B亦积极要求抚养孩子,故双方可各自抚养一个女儿,C由原告抚养、D由被告抚养,双方互不支付抚养费。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原、被告在审理中对探望权未达成一致意见,鉴于原、被告抚养的孩子系双胞胎,为充分保障两个孩子间的相处交流,本院酌定双方每周探视对方抚养的孩子一次,具体时间及方式为:原告于每周六上午9时到被告处接孩子,并于当日下午18时将孩子送至被告处。被告于每周日上午9时到原告处接孩子,并于当日下午18时将孩子送至原告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A与被告B离婚。
二、双方婚生女C由原告A抚养,D由被告B抚养。
三、原告A、被告B自判决生效之日起每周探视对方抚养的孩子一次,具体探视时间及方式为:原告A于每周六上午9时到被告B处接走D,并于当日下午18时送回;被告B于每周日上午9时到原告A处接走C,并于当日下午18时前送回。
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计120元,由原告A负担60元、被告B负担60元(该诉讼费用已由原告A向本院预交,被告B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其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直接给付原告A)。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二0一七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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