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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妨害公务案

发布日期:2020-08-22    文章来源:互联网

周某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2)川刑初字第160号

公诉机关周某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某某。文盲,农民。因涉嫌妨害公务于2012年4月10日被周某市公安局第一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周某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2年5月3日被周某市公安局第一分局执行逮捕。2012年6月1日被周某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张春艳,河南豫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周某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以周某检刑诉(2012)1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妨害公务罪,于2012年6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周某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某及其指定辩护人张春艳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周某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周某市农科院在周某市现代农业示范某地建设围墙,有群众多次阻止施工。2012年4月10日上午,有部分群众阻碍施工拒不离开,12时许,施工队打电话报警,接警后民警来到现场维持秩序。在劝解过程中,被告人周某某在现场大声辱骂民警,并在民警欲将其离开时,将执勤民警杜某某右胳膊咬伤。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要求依法惩处,并提供了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公诉机关当庭提出判处被告人周某某管制刑的量刑建议。

被告人周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与量刑建议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指定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量刑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周某市农科院在周某市现代农业示范某地建设围墙,有群众多次阻止施工。2012年4月10日上午,有部分群众阻碍施工拒不离开,12时许,施工队打电话报警,接警后民警来到现场维持秩序。在劝解过程中,被告人周某某在现场大声辱骂民警,并在民警欲将其离开时,将执勤民警杜某某右胳膊咬伤,经鉴定为轻微伤。

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杜某某陈述,证人李某甲、张某某、王某某、于某某、刘某某、范某某、任某某、李某乙、黄某证言,书证报案记录、户籍证明、谅解书,鉴定结论及伤情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使用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和事实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周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管制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周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刘某君

审判员刘某兵

审判员张莉莉

二〇一二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朱艳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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