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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借名买房,十多年后房价翻了几番,离婚后房子却要不回来

发布日期:2020-08-28    作者:张海霞律师
20万买的房子,十多年间竟然翻了好几番,涨到了160多万。刘女士觉得正是因为房价的上涨才让事情变得更加复杂了。刘女士现在回想,毕竟当初关系那么好,大不了到时候房子卖掉了大家各自分一部分钱,也比现在关系闹得这么僵要强的多。

        刘女士与丈夫任某在2001年借用丈夫妹妹任小妹的名义在北京市昌平区天通苑东一区某室买了一套房屋。支付了房屋价款以及其他税款以后刘女士与任某,装修并一直居住在天通苑房屋内。 
        天通苑房屋原本是经济适用房,任小妹为了帮助哥哥解决住房问题,拿出了自己购房指标借给哥哥嫂子买房。自己与丈夫签订一份《确认书》。《确认书》的内容写着内容为:“兹确认以下事实:以任晓鸣为产权人的,房产证号为京房权证昌私移字第85244号,位于北京市昌平区天通苑小区东一区某室,面积为89.58平方米的经济适用房壹套,是任晓鸣的表弟任开强及其妻子刘静出资购买的。购房的全部房款、税费由以上两人支付。任晓鸣为名义上的产权人。 
        实际产权人为任开强与刘静贰人。谨确认上述事实。”并且跟丈夫说:“这是我哥哥嫂子的房子,咱们再怎么困难这个房子也是人家的”。任小妹的丈夫鲁某表示赞同说:“咱们不干这破坏家庭和谐的事情”。 
        从2001年买房开始,刘女士一家一直居住在天通苑房屋,并且还生了两个活泼可爱的孩子,一家人其乐融融。 
        十年的时间说长不长,说短不短,但是足以改变一个家庭。 
        任某的妹妹任小妹与丈夫鲁某在2007年协议离婚。2010年,刘女士与丈夫任某由于家庭琐事争执不断,不顾家人的劝说,毅然决然的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

        法院认为天通苑的房屋,属于任小妹与前夫鲁某二人的共同财产,由于涉及第三人利益,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时候就没有分割。在法院判决离婚后,任某一直居住在天通苑房屋内。
        直到2019年,刘女士眼见房价飞速上涨,实在坐不住了,以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将任某、任小妹、鲁某一并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分割刘女士与任某剩余的夫妻共同财产,也就是天通苑的房产。
        鲁某到庭参加了诉讼,在法庭上说:“我和任小妹已于2007年9月解除婚姻关系,涉案财产并不是我的财产。我也从未进行过出资,所以不对该房产主张任何权利。”任小妹对此也没有意见。原本刘女士认为,既然大家没有争议自己准能拿回房屋。 


        然而,法院的判决结果与刘女士的所想大相径庭。 
        法院认为,刘女士与任小妹之间的口头借名买房协议有效,并且确认了任小妹与鲁某签订的《确认书》的效力。但是,因为客观原因,刘女士与任某均不具备在北京再次取得房屋所有权的资格,故该借名买房口头协议无法继续履行,应予解除。因此判决解除《确认书》以及口头借名买房协议。判决任小妹返还刘女士当时与前夫任某共同出资的购房款和税费的一半,支付刘女士房屋增值款50万余元。 
        目前该房屋已经拍卖。


【律师点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涉案房屋原所有权登记在任小妹名下,理论上应为任小妹的个人财产。原告刘女士所主张的其与前夫任某出全资购买并不当然发生获得物权的法律后果。 
        简言之,购房出资并不等于一定获得房屋所有权。而且,涉案房屋原性质为经济适用住房,依据政策并非是任何人都可以购买和登记。刘女士与前夫任某在购买时并不具备购买资格,而是借用了任小妹的资格和名义。刘女士与前夫任某和任小妹之间是借名买房的合同关系,而非物权确认的关系。 
        依据双方的口头约定,刘女士与前夫任某可以基于出资购房的事实进一步获得涉案房屋的权属。任小妹应当在合适的时机将涉案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至刘女士与任某名下。(因此借名买房为了避免纷争应当尽早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手续) 
        因刘女士与前夫任某诉讼时并不具备在北京购房资格,借名买房协议无法继续履行,故法院判决解除了双方关于借名买房的口头约定,并按照任小妹全额返还刘女士、任某购房款、税费、支付二人75%房屋增值款的思路进行判决(因只有刘女士提起诉讼请求,判决主文只载明任小妹只给刘女士的一半份额,对任某可获得的另一半份额未载明)。该案生效后,涉案房屋所有权仍归任小妹。刘女士与任某基于出资的事实获得全部购房款和大部分增值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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