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的公开和利用
发布日期:2004-10-14 文章来源: 互联网
政府信息是政府控制的信息。它主要分为两个部分,一部分是与政府本身有关的信息,如行政行为的依据,行政行为的过程,行政行为的结果;另类是与被管理者有关的信息,如工商,税务登记的内容。一是政府政府信息公开的价值是多方面的,我们这里主要从两个方面来。一是政府信息公开对经济发展的价值。无论是国家的经济决策,还是企业或个人的经济决定都必须有充分的信息支持。及时、有效的信息是作出正确、明智的判断的前提。政府的信息不公开就可能增加企业和个人作出经济决定的成本和风险。例如,政府办事程序的公开,具有明显的降低运作成本的作用;来自于政府的准确、及时和充分的信息有助于接受信息者作出正确的决定,从而降低因错误的判断或决定而作成的损失。而信息本身也是有价值的。信息本身的价值要通过信息的使用者对信息的利用而实现。政府信息的公开是利用的前提。政府信息的公开和利用将极大地促进经济的发展。
政府信息公开的另一个重要的价值是对民主和法治发展的价值。民主和法法治要求民众最广泛地参与国家的管理,政府必须是置于法律之下有限的政府。获得信息的权利使得人民能够了解政府行为的依据和真相,并对政府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所出他们的判断,从而达到参与国家管理和监督政府的目的。公民获得信息的权利和政府公开信息的义务是相互对应的。在研究政府信息公开问题时,必须要以获得信息的权利推动政府信息的公开的动力,而不是通过政府信息公开培养获得信息的权利。
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一个重要的问题是公开信息的费用。从世界各国信息公开的立法实践来看,信息公开的费用不能成为政府拒绝公开信息的理由。信息的接受者应当向政府支付必要的费用,但是必要和合理的,否则将构成对获得信息的权利的限制。对政府信息的利用可分为商业的和非商业的。有的国家对商业利用和非商业利用收费不同,也有的国家是采用统一的收费的标准。英国正在起草的《信息自由法》就采用的统一的收费标准。政府是政府信息的搜集者和管理者,但不是所有者,政府的信息是社会的共同的资源。无论是个人还是企业对相同的信息应当有平等的权利,不应当以利用信息的目的对信息的接受者加以区分。
影响政府信息的公开的另一个因素是保密。政府信息公开不是绝对的。保密是政府拒绝提供信息最主要的理由。各国的信息自由法都规定了信息公开的例外。一般涉及国家安全、国际关系、法律执行、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等信息是不能公开的。信息公开并不意味着不要保密制度,而是要确立适当的保密的标准,将保密的范围设定在合理的范围之内。但具体的行政机关为了降低失密的风险都会尽量扩大保密的范围。但是如果完全由政府决定什么应但保密什么应当公开,公开的信息就将只是政府的“乐善好施”,因而必须有独立于政府之外的机构对应否公开的信息做最后的决断。明确的保密的标准和范围将降低行政机关“不必要的”失密的风险。公开和保密是互动的,英国的信息自由立法发展的历史就充分地体现了对保密的限制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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